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立法保障

2024-01-12 09:29李建伟
检察风云 2024年1期
关键词:浦东新区浦东高水平

李建伟

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以下简称“引领区”),是党中央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實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决策部署。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构建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1+5+3+N引领区建设浦东新区法规”,促进和保障浦东引领区建设更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建立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所需要的高水平立法保障,是一项重要课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引领区建设五方面的目标定位:一是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二是自主创新发展的时代标杆,三是全球资源配置的功能高地,四是扩大国内需求的典范引领,五是现代城市治理的示范样板。

据此,党中央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立法保障建设提出重点要求,即: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立法保障。

截至目前,上海市已经出台了18部浦东新区法规。包括:优化营商环境立法5部、强化创新引擎立法3部、促进产业升级立法5部、加快生态转型立法3部、提升治理效能立法2部。

对标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目标,笔者认为上述五方面立法保障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创新发展立法保障方面。中央把创新作为浦东引领区建设的“自主创新发展的时代标杆”,在创新发展方面与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立法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深化改革立法保障方面。基于浦东新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的定位,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对浦东新区建设引领区改革的目标、任务、主体、职责、机制、方式、责任以及免责,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三是扩大开放立法保障方面。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扩大开放及其具体举措、打造高水平改革开放重要窗口的立法保障需要加强。四是资源配置立法保障方面。全球资源配置的功能高地是浦东新区承担的重要国家战略任务,全球资金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人才资源、航运资源等重要的要素资源配置立法保障还存在缺位。五是城市治理立法保障方面。围绕浦东新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治理体系建设、数字城市建设等方面,相应立法保障有待加强。

围绕党中央部署和引领区建设目标定位,笔者认为,应推进“引领区1+5+3+N浦东新区法规”建设。“1”即“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建设条例”。“5”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建设五大方面专门立法,包括“浦东新区促进高水平创新条例”“浦东新区推进高水平改革条例”“浦东新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条例”“浦东新区促进全球资源配置服务新发展格局条例”“浦东新区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条例”。“3”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建设三大专项立法。“N”即各项具体立法。

(一)基本法规方面:建议研究制定“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建设条例”,作为深化与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符合浦东新区改革开放稳定立法保障需求实际的立法落实与保障。

(二)五大专门立法方面:聚焦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建设关键领域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浦东新区促进高水平创新条例”等五大方面专门立法。

浦东新区正着力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图文无关)

党中央把创新作为浦东引领区建设各项任务之首,建议率先制定“浦东新区促进高水平创新条例”或“浦东新区促进高水平科学技术创新条例”。建议本领域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条例”“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促进办法”“研发应用创新平台发展促进办法”“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条例”“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促进办法”“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重要枢纽建设办法”“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孵化基地建设运营办法”“企业研发进口微量耗材管理办法”8项具体立法。

基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改革方面的专门立法等情况,建议率先制定“浦东新区推进高水平改革条例”,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改革的宗旨、目标、任务、主体、职责、机制、方式、责任以及免责等。

建议率先制定“浦东新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条例”,为服务浦东新区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实现开放体系国际化提供立法保障。建议本领域推进以下具体立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放试点办法”、浦东新区“涉外商事仲裁条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管理办法”“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办法”“洋山港船舶登记管理制度”“全球航运枢纽建设促进办法”“‘高精尖缺’海外人才入出境和停居留办法”等。

全球资源配置新高地是引领区重要建设任务,建议率先制定“浦东新区促进全球资源配置服务新发展格局条例”。聚焦党中央部署和浦东实际,本领域可以推进以下具体立法:浦东新区“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发展条例”“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办法”“离岸金融试点办法”“面向国际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发展促进办法”“人民币资金跨境双向流动试点办法”“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试点办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建设办法”“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建设办法”“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中心建设条例”等。

建议制定“浦东新区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条例”,为浦东新区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城市治理现代化提供立法保障。本领域可以推进以下具体立法:浦东新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之治理体系建设办法”“数字城市建设条例”“‘一网通办’建设运行条例”“‘一网统管’建设运行条例”“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条例”“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联系服务办法”“民宿条例”“基本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配套建设升级办法”等。

(三)三大专项立法方面:围绕目标任务和发展实际,建议推进市场主体保障、教育发展、发展联动三大专项立法。

宏观经济发展硬币的另一面就是企业等微观市场主体发展,所以说经济发展就是企业发展,要通过法治化支持企业、支持企业家。为助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权益,服务保障浦东引领区建设,建议浦东率先制定浦东新区“市场主体权益保障条例”“竞争中立条例”“投资者权益保护条例”“企业家精神促进与保障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规定”。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经济社会等现代化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热点和痛点。如果浦东新区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的教育建设达到全市乃至全国领先,必将持续吸引一大批人才及其家庭来到浦东参与建设。当前,浦东从幼儿园到大学教育发展都有较好基础和巨大潜力,建议浦东可以率先探索制定“浦东新区教育发展办法”。

与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互动发展是城市持续发展的规律。一是浦东与各大学、科研机构的发展联动立法,建议制定“浦东新区大学、科研机构联动发展条例”;二是与大型国企、民企、外企的发展联动立法,建议制定“浦东新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办法”;三是长三角一体化协同发展立法,浦东引领区建设应该为我国重点区域协同发展作出立法引领。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浦东新区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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