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引发的治安问题及防控对策探析

2024-01-27 05:50简晗颖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1期
关键词:网约车安全问题

简晗颖

摘 要: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业作为“互联网+”的新兴行业正经历快速发展阶段,在此阶段不仅面临原传统行业的安全治理问题,而且迎来了新兴行业在政策法规方面的监管治理新挑战。现阶段网约车出现的以乘客为被侵害人为主的各类安全问题需要从行业、政府、公众方面综合施策,以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安全问题;治安防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1.062

0 引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伴随产业结构调整,社会纠纷矛盾逐步凸显,社会治安形势更为复杂。网约车是交通运输与互联网行业交融而形成的一种新业态,它的变迁与发展给公民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与之而来的复杂法律关系、立法及监管漏洞和社会安全隐患亦不容小觑。随着行业业态进一步演化,安全问题开始凸显,安全是行业需要遵守的底线,更是治安问题的重点。

1 我国网约车的发展与现状

1.1 我国网约车的发展历程

(1)第一阶段。网约车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7月)为分水岭可划分为非法与合法运营状态。在办法出台之前,网约车的性质与历史发展已久的黑车类似,一直处于法外的非法运营状态,以零工经济的形式弥补了传统出租车行业数量上运营车辆总量不足、时间上高峰期调配困难、空间上地区分布不均的缺口。依托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约车于2014年规模迅速扩张、市场快速膨胀,表现为网约车平台快的、滴滴的双雄并立。

(2)第二阶段。

2017年7月公布的《暂行办法》将网约车经营服务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明确将网络预约租车归入出租汽车的一种形式,各地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在此阶段,“四方协议”成为网约车平台规避监管的主要途径,即网络平台一般作为主要的发起和牵头组织者、私家车辆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提供驾驶劳务关系,由此形成多元民事法律关系。

(3)第三阶段。随着出行市场不断扩大,私家车进入平台的数量增幅加大,网约车平台配合私家车车主,协助寻找挂靠的租赁平台,提交挂靠费用后享受协助注册、处理罚款等服务。此阶段的显著特征为私家车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大量接入平台。

1.2 我国网约车的行业现状

当前网约车行业具有很大的发展优势。一是市场准入门槛低,与传统的出租车市场准入规则相比,网约车准入门槛相对比较低,可以预见,未来越来越多的私家车将步入网约车行业;二是满足个性化、差异化的用车需求,出租车样式单一,车型固定,在用车需求多元化的今天显然已经无法满足乘客的需求,网约车在车型、舒适度、覆盖时间地段上更好满足乘客出行需求;三是透明度高,网约车评价系统和实时定位追踪服务起到了良好的督促作用;四是整合社会闲散资源,缓解就业压力。网约车的出现盘活了私家车的利润市场,满足了私家车主的盈利渴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

随着大量私家车及车主入局,网约车现象中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政府也采取各项措施加以监管,业态发展时有关安全底线的网约车新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2018年交通部与公安部携手联合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行业检查和整治行动,至此网约车行业的安全问题被提到重要高度。

2 我国网约车引发的治安问题

网约车行业引发的治安方面的问题基于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数量,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乘客为被侵害人的安全问题和非乘客为被侵害人的安全问题。

2.1 乘客為被侵害人的安全问题情况

2018年9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网络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服务过程中犯罪情况》专题报告,以统计数据的形式将新兴网约车行业犯罪情况与传统出租车行业进行对比,根据案件量和案发率数据可知,当前运营中的网约车较传统出租车更安全;根据实施的犯罪情况可得网约车行业需对涉毒类犯罪提高警惕。

(1)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运营过程中的犯罪总体情况对比。

一是案发率对比,传统出租车远高于网约车。以2017年为例,从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传统出租车司机犯罪数量是网约车司机的97倍;根据测算,万人发案率上传统出租车司机犯罪数量是网约车司机的13倍。

二是实施的犯罪对比,网约车行业需对涉毒类犯罪提高警惕。运营过程中,网约车司机中占比最多将近四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传统出租车司机暴力犯罪和涉毒犯罪合计占比超四成。

(2)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运营过程中犯罪的案件特征。

一是犯罪人年龄特征,网约车司机犯罪时年龄多为31~40岁,较传统出租车司机低。二是犯罪地点特征,在乘客为被侵害人的案件中,传统出租车司机实施近半数的案件在车内,网约车司机实施半数以上的案件在起止点沿线。三是犯罪人前科记录特征,在运营过程中,传统出租车司机的前科记录多于网约车司机,但侵害乘客案件中有犯罪前科的占比较网约车司机低,即再次犯罪率较低。

2.2 网约车引发的其他治安问题

(1)乘客对司机的违法犯罪行为。

网约车引发的治安问题中,容易被忽视的部分即乘客对司机实施的不法行为,其犯罪动机可能来源于服务过程中乘车的纠纷,也可能来自其他外部因素,甚至可能是纯粹的乘客个人原因导致。2019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其个人原因产生轻生念头而对网约车司机实施无差别杀人犯罪。

(2)出租车司机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

随着网约车新政的出台,网约车的数量飞跃式增长,极大的冲击出租车市场,引发出租车行业矛盾和社会矛盾。自2017以来,以盐城市为例,发生关于出租车投诉事件370余起,发生了多起出租车司机以起步价过低、网约车无证营运、抢占市场份额为由的纠纷,甚至有出租车司机到交通局以“罢运”等方式为威胁要求解决。

(3)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网约车平台自成立之日起就将抢占用户资源放在突出位置,网约车公司在获取大量用户数据后,不排除存在与其他同样有着大量公民信息需求的公司,如房地产、汽车销售、保险业等,进行信息交换或者出售的可能。而公民个人信息不断辗转倒卖过程中,在所难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等行为。部分诈骗团伙正是利用这一监管空缺,与少数网约车平台合作,甚至是在此基础上开发“隐形平台”非法获取大量用户信息。

2.3 我国网约车引发的治安问题凸显原因浅析

(1)外部社情舆论高涨。运营过程中从各方面比较网约车的安全性实际上都远高于传统出租车,而在公众视野中,网约车的安全问题仍然是关注焦点,其原因则可能出在外部。大数据舆情监控系统数据显示,网约车舆情负面程度较大。以2018年11月至12月间为例,网约车舆情负面媒体情感比例占比184%;而传统出租车舆情负面媒体情感占比99%。上述差异来源于公众及媒体对于互联网+背景下新业态存在选择性偏差。公众对于具有全国性品牌的新兴事物网约车有更多的切身接触和关注,在威胁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被新闻媒体宣传曝光后极易引起自身共鸣,而出租车没有统一全国性品牌,不容易形成品牌中心化和高关注度。

(2)内部法律关系漏洞。《暂行办法》的出台对网约车市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使得网约车在乘客权益保障方面得到很大程度的完善,然而《暂行办法》更侧重于规范司机和车辆的资质,从准入角度加强监督管理,而并没有对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事故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缺少纠纷明确的责任主体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定源于我国对于网约车的定性及发展仍持探索状态。

根据车辆和人员两个标准,四方协议在实践中分为不同模式。首先根据来源可知,网约车的车辆来源分为网约车平台的车辆、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和私家车主的私家车;而司机来源可分为劳务公司和私家车主。由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三种常见的经营模式,即“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租赁公司车辆+劳务公司驾驶员”模式、“平台自有车辆+劳务公司驾驶员”模式。

在法律层面,被挂靠的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公司分别实际承担汽车和司机的法律责任,而在现实层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由私家车主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实施的,在法律和现实两方面出现了违背行为和责任同时性原则的情况。学术普遍观点认为由于是网约车平台架构起这四方之间的关系,则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扮演协助提供信息的简单角色,但这种观点仍与行为和责任同时性原则相悖,这也是网约车方面的立法迟迟未能落实平台法律责任的原因。实际上,不应当将私家车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加于网约车平台之上。平台的作用相当于中介,而非行为实施的主体,若要着手解决网约车行业的安全问题,其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仍要归于犯罪主体之上,平台所起到的是协助作用。

3 我国网约车安全问题治理防控对策探析

3.1 国外监管措施参考

一是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代表的网约车监管创新模式。其创新之处在于赋予了网约车平台以法律主体的地位,因而得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监管上通过实施交通网络公司和政府合作对网约车实施监管,即政府对网约车车辆和司机设置详细的准入标准、责任保险要求和运营要求等,网络平台承担管理车辆和司机准入以及日常监管的责任。

二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网约车注册备案管理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在网约车的监管方面由市场主导,即政府只负责最终服务质量结果的考察,其余均交由网约车平台自行进行调节调控,平台所需要做的只是向政府定期备案,仅就其成本而言是几种模式中最低的,其自由性给网约车行业带来了足够的发展空间,但也可能存在行业垄断等问题。

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私人約租车监管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将网约车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出租车形式,为其单独增设执照,特殊之处在于领取执照的入行门槛较低,私家车及车主可获得准入。在入行门槛低的情况下,此种模式更多依赖于平台对专车的监管过程。

四是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的出租车监管模式。该模式为几种模式中最为严格的一种,政府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范畴,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必须在获得出租汽车许可和出租汽车牌照的情况下才能从事网约车经营,相当于以出租车的标准对网约车进行要求,因而法国模式的准入十分严格,经营者经营、价格、数量、司机培训考试等各方面均有严格的管控。

美国模式作为最彻底、激进的模式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尚不存在为网约车创立一套独立法律制度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同样欧洲国家的出租车严格监管模式也不适合我国情况,因为我国网约车行业已迈出了脱离严格监管的一步,将网约车同出租车区分开来,对网约车这一新兴行业进行区别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探索,故不可能延续出租车的监管措施。因此,我国网约车接下来的发展方向可以更多参考新加坡模式和英国模式的道路和经验。

3.2 我国网约车治安防控体系建构

(1)监督促进行业内部自律。

新兴网约车行业的安全整改基础较好,且能够快速适应社会大环境的要求进行灵活变通,在接下来的行业发展中仍要不断根据市场及社会环境进行内部整改。公安部门应通过与交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和落实网约车平台的管理责任,使平台做好自身规范动作,使网约车强制入轨,严格按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及音视频监控,配备GPS调度报警等技防设施,及时核实网约车驾驶人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信息,坚决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吸毒记录的驾驶人守在门外;对审核通过的驾驶人进行上岗培训、定期培训,加强安全教育、保密性管理,进行定期考核、星级驾驶人评比奖励,建立驾驶人清退、违法信息抄告等管理制度,不断提升驾驶人安全素养和网约车安全信誉,为社会提供合法、安全、优质的网约车服务。

(2)探索形成政企合作模式。

一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政府、社會、企业、个人信息共享机制,将治安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最大程度的共享。加大科学管理力度,从网约车登记注册、车辆驾驶员备案等工作着手,实现人、车绑定、同步管理;二是借助科技合成手段。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对网约车司机基础信息开展摸排工作,对部分异常基础信息进行有效监控,并深入开展线索挖掘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涉嫌非法犯罪的司机或单位,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运营质态;三是研发专业管理系统。积极研发针对网约车等特殊车辆的信息管理系统,在网约车车辆上安装终端,确保行车、交易记录实时上传更新,进一步延伸信息采集触角,为快速打击各类涉及网约车违法犯罪奠定良好的基础。

(3)加强公众安全防范宣传。

平台要通过定期培训,重点关注利用“网约车”犯罪的案事例和防范提示,不断提高网约车驾驶人防范意识和随机应变技能,并为车辆安装专用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等,提高安全性。政府要通过社区、电视、自媒体等发布的“网约车”的安全防范知识,提醒乘客避免醉酒乘车,避免乘坐人车不符、号牌不符的网约车,在选择座位时要与司机保持安全距离,行车过程中要注意行车路线。对司机而言,提高车辆安全和行车安全的意识,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乘客而言,选择网约车时,避免乘坐人车登记不一致的车辆,选择座位时,与司机保持安全距离,都能提升乘坐网约车的安全性。此外,通过媒体、社区等途径加强网约车安全防范宣传是十分有必要的。

从治安角度出发,综合而言要努力优化公安服务,强化社会管理。一是强化隐患因素排查。切实加强出租车行业的情报信息收集、上报以及会商研判,防范各类涉稳涉访问题的发生,为妥善处置各种复杂局面做好充分准备。做好涉及网约车运营的租赁公司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将涉及网约车运营的租赁公司及衍生单位列为重点单位,严格依法进行治安防范监督和检查。二是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全力做好常态化治安防控,妥善处置各类网约车案事件,防止引发矛盾纠纷,打造良好发展环境。全面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备案管理,切实做好线上服务能力审核工作,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强化交通安全监管。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和规范网约车管理,组织做好车辆审查工作,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同时,依法实施网约车登记管理,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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