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视野下财产刑执行监督问题探究

2024-03-11 13:21尤猛张庆祥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1期
关键词:类案门头沟区立案

尤猛 张庆祥

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1]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长期存在“适用率高、执结率低”的问题,“空判”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也更加凸显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数字检察赋能牵引和带动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方式、机制和实践的创新,也成为推动财产刑执行检察高质量发展的新机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门头沟区院”)办理的财产刑执行大数据监督类案,以数字赋能检察,较好实现了规模监督效果,也为数字检察视野下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提供了实践参考。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门头沟区院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37.5万元。该刑事判决于2020年1月13日生效。2020年5月18日,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该刑事判决中“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37.5万元”的判项移送立案执行,而法院立案部门直至2021年8月18日才审查立案,存在明显的执行立案超期问题。

经对法院财产刑执行立案情况初步排查后发现,上述“财产刑执行立案超期”问题较为普遍存在,有必要进行类案监督,系统治理。于是,门头沟区院在确定个案监督线索后,通过解析业务逻辑,归纳要素特征,并转化为算法规则,构建了财产刑执行超期立案大数据监督模型,第一时间启动类案梳理。通過数据碰撞比对,筛查出批量的执行立案超期监督线索,经调查核实后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监督意见获法院采纳,实现了规模监督。

为推动类案背后深层次问题的治理,门头沟区院与法院联合建立了关于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制度机制,实现了以“个案切口”突破“类案监督”,运用“数字手段”填补“治理漏洞”,推动财产刑执行检察更高水平的能动履职。

二、数字检察视野下财产刑执行类案监督的具体实践

“财产刑执行立案超期”不仅迟滞了财产刑执行活动的开展,更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以本案为例,在个案监督的基础上,门头沟区院探索构建了财产刑执行超期立案大数据监督模型,进行类案监督尝试,总结监督要点,推动此类问题的系统治理。

(一)构建财产刑执行超期立案大数据监督模型

1.明确模型构建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2],并参照《〈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的阐释,刑事诉讼法第264条所规定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期限,既包括主刑人身自由刑的交付执行,也包括附加刑财产刑的移送执行。[3]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刑事裁判中的涉财产性判项移送立案的时限为“刑事判决生效后10日内”,而法院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的期限为“7日内”。本案中,针对王某某的财产刑判项,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超期116日,立案部门审查立案超期450日,存在明显超期移送、延迟立案问题。

2.梳理模型构建的关键数据要素。通过对王某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的解析,门头沟区院梳理出执行立案超期的关键数据要素,包括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刑事判决文书号、刑事判决生效日期、移送立案日期、执行立案日期等。同时,确定刑事裁判文书、立案审批移送表、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等数据要素载体,定期从法院调取所需财产刑执行数据,明晰数据收集、获取的来源与途径。

3.设定模型构建的算法规则。算法规则(1):移送立案日期-刑事判决生效日期>10天,即可能存在移送立案不及时的违法情形。算法规则(2):执行立案日期-移送立案日期>7天,即可能存在超期审查立案的违法情形。

(二)开展财产刑执行大数据类案监督

1.数据收集与碰撞。门头沟区院从内部案件管理部门调取近3年刑事裁判数据信息,同时从法院调取近3年涉财产刑的裁判文书、立案审批移送表、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等数据信息,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台账,通过数据分析软件进行数据碰撞比对,筛查出执行立案超期的批量监督线索。

2.线索调查与核实。根据筛查出的执行立案超期监督线索,至法院调取相关执行案件的卷宗逐一进行核实,重点审查卷宗中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刑事判决文书号、刑事判决生效日期、移送立案日期、执行立案日期等信息,最终核实存在多个立案超期同类违法问题。

3.监督成效与溯源治理。针对执行立案超期的同类违法问题,门头沟区院依法向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书,监督意见获法院采纳。在模型建用和类案办理过程中,门头沟区院聚焦“由案到治”的数字检察核心要义,主动联合法院制定关于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制度机制,切实做到溯源治理防增量,增强检察监督的社会治理效能。

(三)财产刑执行大数据类案监督要点

1.强化数字思维,打造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新模式。在本案中,门头沟区院依托检察大数据战略,秉持“大数据、小模型、轻应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在发现王某某财产刑执行立案超期的个案监督线索后,利用监督工作具有小切口、深挖掘、广辐射的规律,立足现有办案平台,以大数据思维快速启动类案梳理工作。通过智能比对,精准获取财产刑执行活动中批量监督线索,实现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质效提升。

2.注重内外协作,构建数字检察监督办案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门头沟区院通过内外协同发力,完善数字检察支撑体系建设,推动模型应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内,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捕诉部门的工作配合,充分挖掘内部数据资源,同时推动财产刑执行超期立案大数据监督模型纳入内部重点模型清单,实施台账化管理,确保模型的构建和应用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业绩导向、发展面向。对外,立足从王某某财产刑监督案中归纳出的所需数据要素,主动加强同法院、公安的沟通和协作,积极拓宽财产刑立案数据的共享通道,攻克数据壁垒,充实“数据池”。

3.聚焦溯源治理,释放法律监督社会治理效能。门头沟区院准确把握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系统思维和关联思维,积极拓展数字检察应用场景。针对本案中超期移送、延迟立案等问题,以及由此延伸发现的不当拆分立案、执限超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等违法违规情形,综合施策、立体监督,建议法院定期开展类案自查、系统治理。此外,在做好大数据监督办案“规定动作”的同时,梳理财产刑执行活动中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制发更具靶向治理、体系把脉的检察建议,并完善与法院的协作机制,全面加强财产刑执行不规范、执结率低等问题的治理。

三、财产刑执行大数据法律监督存在的困境和难题

本案的成功办理,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数字检察监督实践,但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深化大数据运用,也还存在一定的阻力和困难,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理念滞后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大数据”已经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检察监督工作中,监督对象在司法执法过程中生成了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能够被检察监督工作有效利用,提升监督质效。以本案为例,在个案监督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的财产刑执行检察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办案中仍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卷宗、询问承办人、约谈被执行人等传统检察手段。在本案办理初期由于缺乏数字思维,主要是采取向法院调取大量的财产刑执行卷宗,人工逐案审查,消耗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在办案思维由人工审查转变为数据碰撞后,又囿于缺乏专业数据分析技术,一度影响了财产刑执行超期立案类案监督的进展。

(二)监督手段单一

由于缺乏较为细化的法律规定,监督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检察机关难以介入法院的财产刑执行活动,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仍限于事后监督。对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能力完成执行等数据信息不能全部掌握。实践中常出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而人民法院未予发现或执行,或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最终逃避执行等情况的出现。 [4]检察机关获取财产刑执行数据的途径单一,且缺乏其他具有强制力的调查取证手段。例如,在本案中,办案人员仅能对法院的执行程序作事后书面审查。在由此延伸出的类案监督中,不乏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等财产,但因“无法找到”而不具备执行条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面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亦无有效手段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字检察下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质效。

(三)数据共享不畅

于数字检察而言,数据是至关重要的资源,是推动类案监督过程中最关键、最核心的要素。本案中,办案人员无法及时获取法院刑事审判庭、立案庭及执行局对王某某“责令退赔”判项的移送、立案及执行等信息。法院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审执合一”模式下的财产刑执行信息一般仅在法院内部进行流转。 [5]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法院并没有将执行财产刑的情况和相关材料向检察机关备案或者告知的义务。本案中检察机关所构建的监督模型也仅能通过定期从法院调取所需数据,导入Excel等数据分析软件进行数据碰撞,尚无法实现财产刑数据的实时获取与监督线索提示,智能化水平不高。这也成为了制约数字检察下财产刑执行监督的一大瓶颈。

四、以数字检察助推财产刑执行监督质效提升的路径

(一)在办案中强化数字检察的监督理念

在本案的办理中,具有一定数字思维和信息化能力的青年干警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是推进数字检察战略的关键。深化数字检察视野下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首要任务,是提升检察人员运用数字思维和数字技术破解法律监督难题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強化数字检察培训。通过将大数据应用、数字检察理论等课程纳入教育培训体系等方式,培养一批既懂业务又懂技术,既有监督办案、侦查调查思维,又有大数据理念的复合型数字检察人才。如,门头沟区院通过开设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课程,推动检察人员将数据思维融入检察工作,为王某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及后续类案的办理打开了数字检察新思路。二是加强考评引领。将数字检察建设纳入财产刑执行检察条线的业绩考评体系,以模型成案率、社会治理成果为评价内容,督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边学、边练、边总结,真正让检察官成为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的第一责任人。三是注重正向激励。配套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的法律监督数据模型申报、数字检察评价奖励、数字检察人才评审等制度机制。本案不仅获评优秀数字检察案例,办案人员也荣膺院级年度数字检察办案能手称号,从而进一步激发检察干警依法能动履职、深化实践创新的内生动力。

(二)在探索中拓展财产刑执行监督途径

财产刑执行检察的目标任务不仅限于对法院开展财产刑执行程序的监督,更重要的是通过监督来推动财产刑执行到位,实现财产刑的刑罚价值,从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以本案为例,超期移送、延迟立案等问题仍是对执行程序的监督,虽一定程度推动了执行,但并未聚焦执行到位的实体要求。数字时代的到来,尤其是财产数字化的普及,为财产刑执行检察从单一的程序监督,转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全方位监督提供了条件,极大拓展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手段与途径。一方面,将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前置,做好数据储备。以本案为例,在审查起诉阶段,捕诉部门将可能判处“责令退赔赃款”情况向财产刑执行监督部门通报,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数据进行初步筛查,储备第一手数据信息,为推动后续的财产刑执行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主动延伸财产刑监督触角,畅通财产数据渠道。从王某某财产刑监督案延伸出的监督类案中,不乏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而实时调查和动态追缴中往往需要较高的司法成本。对此,检察机关可在监督中主动与民生、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丰富财产信息查询渠道和相应的调查核实手段,构建覆盖多领域的“数据池”,以大数据的分析比对,快速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实现财产刑的动态执行,避免“空转”,提升财产刑执结率。

(三)在协作中打破财产刑执行数据孤岛

本案的成功办理很大程度得益于检法协作、数据共享。数字检察下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数据信息来源不能停留于诉讼、执行环节,需要打通多部门的信息壁垒,收集到的数据模块越多,越能高效地确定监督方向。首先,用好用足内部财产刑数据。注重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整合不同业务部门的涉财产刑办案数据,充分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检察服务平台信息,深度挖掘检察数据价值。本案财产刑的裁判数据便可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快速获取。其次,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在短期内无法实现财产刑执行数据实时交换的情况下,更需要与法院全面加强交流沟通与协作配合,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在王某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中,门头沟区院与法院通过建立财产刑联席会制度,促进了财产刑执行工作情况通报和执行数据共享。最后,加强顶层设计,探索“智慧执检”建设。目前,北京市已建立“BJCM”系统,即北京市政法办案智能管理系统,搭建了司法机关办案数据智能化交换平台,实现了部分办案数据的实时共享。建议在此平台的基础上,嵌入“智慧执检”,完善财产刑执行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对法院财产刑移送、立案、执行、结案的数据实时共享[6],提升财产刑执行监督效率,实现监督无死角。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三级检察官助理[102399]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102399]

[1]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3] 参见刘贵祥、闫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期。

[4] 参见王立新、王名琛:《基层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方式的探析》,《天津法学》2021年第4期。

[5] 参见张凯涵:《论我国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黑龙江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6] 参见陈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研究》,《西南石油大學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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