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醉酒型强奸案件证据审查及出庭公诉要点

2024-03-11 13:21罗静方晓霞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1期

罗静 方晓霞

摘 要:醉酒型强奸案件一般多发于相识者及相熟者之间,双方在“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方面往往各执一词,形成“一对一”证据状态。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常识、常情、常理”法则,并借助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运用辅助证据增强司法确信,进而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庭审时,面对被告人的拒不认罪,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通过结构及技巧性讯问,科学合理布局示证、答辩体系充分还原事实,以法庭教育释法说理共促达成社会共识,实现指控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醉酒型强奸 零口供 违背被害人意志 证据审查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被告人李某(52岁,原籍务农)和被害人刘某(19岁,大二学生)因疫情原因滞留某旅馆十余天并相识。某晚,刘某应邀进入李某房间(刘某房间隔壁),并被诱骗饮用高度白酒半斤左右。李某趁刘某醉酒之机,在自己房间内对刘某实施摸胸、抠阴道等行为,并脱掉内衣裤欲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期间李某曾外出小便,并警告刘某会将刘某房门锁住,她赤身裸体无处可去,不要跑。刘某趁李某小便期间,发信息“救我,我想死”给好友求助并发送定位给好友。后因好友报警,民警及时到场李某未得逞。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李某房门被李某从里边反锁,敲开门后看见刘某赤身裸体蜷缩在远离门口和窗户的床边一角,衣物被扔在房间门口。经鉴定,刘某面部肿胀、外阴撕裂,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辩解到:当晚刘某只是抿了一口白酒,全程清醒;另外,在其外出小便期间,自己房门未锁,刘某未趁机逃跑,也从未呼救,刘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引导侦查机关围绕被害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是否被迫与对方发生关系等争议焦点取证,用证据多向印证突破“零口供”。如劝说刘某母亲陈述刘某案发后的异常表现,侧面印证李某行为违背刘某本人意愿;再如通过翻看案发现场监控、调取执法记录仪,发现当晚李某外出小便时将刘某房间锁住,印证被害人“叔叔离开房间时警告我会把我房间锁上,我非常害怕,且意识模糊、身体发沉,所以一直没敢动也没力气动”等表述。与此同时,精心准备出庭预案,应对无罪辩解,最终实现犯罪的精准指控。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零口供”醉酒型强奸案件证据审查经验做法

醉酒型强奸案件中,言词证据多呈现“一对一”情况,即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且缺少认定犯罪的其他直接证据,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如本案中,单有简单的求救信息、事后查验的轻微伤,综合李某房门未锁刘某未逃及刘某血液检测结果乙醇量为零的情况,无法认定醉酒强奸案件证据的完整性,难以得出唯一结论。具体履职时,要注意运用经验法则和“常识、常情、常理”标准对双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和分析判断,构建以间接证据群验证核心证据的冲突解决法则,实现不枉不纵。

(一)运用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办理“零口供”案件,要充分重视间接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并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0条的间接证据运用规则。一方面要重点审查间接证据的调取程序是否合法,另一方面审查间接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问。要以单个证据合法为前提,以证据多向印证为原则,合理运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实。[1]办案中要坚持间接证据的协调性、完整性以及合逻辑性,使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如关于被害人是否醉酒双方各执一词时,应重点审查被害人案发当天喝了多少酒、喝酒后精神状态如何、被害人平日酒量等要素,虽然这些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被害人案发时的状态,但在一定程度上为判断双方陈述的真伪提供重要帮助。又如关于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问题,应重点审查事发时当事人身上有无伤痕、衣物有无撕扯痕迹,现场提取的酒瓶、酒杯有无被害人指纹等,被害人是否及时报警、精神状态有无异常。[2]对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认定,除双方陈述之外,还需借助于案件表现在外的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定。本案中,李某对刘某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及是否违背刘某意愿作出辩解,检察官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补充调取上述要素相关的证据,如刘某多名好友、同学证言,证实其平时酒量不好,鲜少饮用白酒,原因是容易喝醉;现场提取到的一次性纸杯上有刘某多枚指纹;被害人男友张某证言及二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某与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感情较好;刘某母亲证言,证实刘某案发后长期接受心理辅导,甚至有自杀倾向。上述证据虽与犯罪事实之间无直接关系,但综合刘某求救信息后可判断出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更符合惯常经验和逻辑,被害人在意志上并非自愿,应当依法采信。

(二)运用“常识、常情、常理”标准消除证据冲突,排除不合理怀疑

“常识、常情、常理”对于司法机关辨析证据冲突和认定案件事实具有积极意义。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经验、生活常识、风俗习惯等因素,尤其注重运用“常识、常情、常理”标准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和分析判断,力求尽力辨别言词证据真伪。如被告人李某辩解被害人刘某醉酒后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称刘某面部弥漫性肿胀不是自己打的,是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过于心急磕在床头柜上,自己房门未锁,刘某可自愿离开。而在案证据证实,刘某与李某仅相识十余天,大学在读,双方不是微信好友,未互留电话,日常聊天刘某尊称李某“叔叔”。结合刘某是一个刚刚成年的女孩,刘某关于李某所述自己能离开未离开是因为其当时衣服被脱光扔在李某随时可能会出现的李某房间的门口,自己害怕不敢跑,自己非自愿的表述,综合年龄、学历、亲疏、现场情境等情况,被告人的辩解明显有违常理,不应采信。

(三)运用辅助证据增强司法确信

辅助证据又称佐证证据,包括环境证据、情态证据[3]等。辅助证据是基本证据的重要补充,无法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却能够支持基本证据的证明力,与待证事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辅助证据往往能够增加司法工作者的内心确信,是言词证据“一对一”情形下的重要突破口,为搭建醉酒型强奸案件中的证明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路,要重点审查和挖掘。

一是注重对环境证据的审查。环境证据本身可能与案件事实并无直接关联,但对于分析被害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解读案发时的行为举动有一定帮助作用。如被告人往往辩解,被害人未呼救、未逃跑,可见行为不违背被害人意愿。但强奸行为往往发生在隐蔽空间内,被害人可能因为醉酒、恐惧等多种原因未能反抗,对此环境证据往往能为我们辨别被害人是不想反抗还是不能反抗。本案案发时,被害人刘某赤身裸体处于封闭空间,远离门窗和随身衣物,且因意识模糊、感到恐惧,而无力、不敢呼救逃跑。通过分析环境证据,能够侧面印证被害人刘某陈述内容,进而得出其逃无可逃的结论。

二是情态证据有助于判断双方亲疏关系。本案中,旅馆监控录像显示,二人从未单独出现在大厅、食堂等公共场合,女方案发之前从未进入男方房间,公共场所聊天时女方始终与对方保持正常交往距离,综合被害人的言语、举止等整体上表现出来的情态,刘某有意与李某保持距离,再结合其有男朋友的客观事实,印证其陈述中所称“不愿、不想和李某发生性关系”具有真实性。

当然,运用“辅助证据”办理案件,切不可对证据进行单一解读,并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一定要结合辅助证据外的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审查认定,防止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误认。

三、“零口供”醉酒型强奸案件出庭公诉要点

(一)通过结构及技巧性讯问还原事实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对其讯问的终极目的是让其难以自圆其说,向法庭展示出被告人辩解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醉酒型强奸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辩解被害人未喝醉,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讯问中,不宜对主观目的进行直接发问,如“你是否想强奸被害人”“被害人是否同意与你发生性关系”,上述问题往往得到被告人的否定回答,导致讯问陷入被动局面。此种情况下,应当尽量讯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呈现被告人主观目的。因此,遇到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形,要充分利用“场景构建、声东击西”等讯问技巧,全面展示其辩解的矛盾和不合理之处。本案讯问中,办案人重点讯问房间大小、屋内陈列及双方在床上具体位置、被告人外出原因,以证实案发空间密闭,被害人所处位置不易逃跑;二人聊天时长、酒杯大小、饮酒多少、白酒度数高低,以证实被害人案发当天饮用大量高度白酒;二人年龄、学历、被告人职业及被害人脸部、阴道伤情形成原因,以证实被告人所述对方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常理。

(二)重视举证、答辩技巧和方法的使用

围绕争议焦点及构成要件,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确保结论唯一,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上述案例中,检察官围绕“醉酒”“违背被害人意志”等争议焦点,将证据分组、打包出示,通过科学布局证据体系、证据顺序,彰显举证力度。如举证环节首先出示被害人母亲证言,直观呈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后果,以触动被告人内心,引起合议庭及旁听群众的共鸣,促进指控成功。其次,出示刘某求救信息及李某外出小便时将刘某房门关上的现场监控录像,印证刘某不愿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及因衣物被脱光、自己房门被锁逃无可逃的陈述具有真实性。对此,李某仅以“不知道、记不清”苍白回应,再次强化了法官内心确信。另外,对反向证据的出示要做好答辩预判,充分运用环境证据、情态证据、品格证据、关系证据等辅助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各环节的内在逻辑,做到答辩有据、有力、有度。如辩护人提出刘某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零,表示其案发时并未醉酒,甚至都未曾饮酒。对此,检察官予以答辩:经与鉴定人核实,被害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时间为案发20小时后,无法证实案发时的饮酒状况,打破非合理的判断和逻辑,助力法官作出正确判断和事实认定。

(三)注重法庭教育释法说理共促达成社会共识

面对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发表公诉意见的目的不仅是维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更要力求取得被告人情感共鸣。本案在发表公诉意见环节,检察官结合李某行为给对方家庭造成的伤害,对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充分释法说理。最后陈述环节,李某落泪,不再对行为性质作过多辩解,而是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亲属致歉,取得较好庭审效果。与此同时,发挥个案警戒作用,通过明确事实、释法说理让公众看懂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形成法律共識和社会共鸣,从而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和信赖,以个案公正厚积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30021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300210]

[1] 参见《朱纪国盗窃案——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审查要点和证据运用》,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0页。

[2] 参见金昌伟:《强奸案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3] 情态证据是指通过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状态以及在此支配下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等的观察和分析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一定程度的证明的证据。参见陈禹橦、王珍:《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