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弄虚作假?从严追究刑责

2024-03-15 13:47陈立宏周晓伦
环境 2024年1期
关键词:证明文件主管部门环境监测

陈立宏 周晓伦

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是一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可面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罗某慧、吴某、罗某鹏、郑某及练某为该检测公司的不同业务主要负责人。其中,罗某慧系检测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吴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总,负责公司行政、财务以及市场部销售业务;罗某鹏系该公司实验室主管,负责实验室原始数据检测分析;郑某系该公司采样部主管,负责现场采样及数据提取;练某系该公司质量部主管,负责编写出具检测报告。

2021年8月31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抽查时发现,该检测公司出具的部分监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查,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检测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出具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手段,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其间,罗某慧、吴某默许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罗某鹏、郑某、练某则互相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核验,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巨大。

2022年3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某慧等2人作为检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鹏等3人作为检测公司出具环境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后,法院依法判处检测公司罚金20万元;罗某慧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罗某鹏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或者一年二个月,均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最高院评析

本案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引发的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命脉,环境治理离不开中介组织的依法依规履责。中介组织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监测数据,会妨害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效监管,增加治理成本,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确列举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体现了法律对出具此类虚假、失实的证明文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本案中,检测公司及罗某慧等人为多家排污单位出具大量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第十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之一,是一个典型的既违反环保法规,又涉及刑事犯罪的“双法”衔接案例。

在环保法规方面,检测公司与被告人的行为主要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

检测公司及五位被告人为达到加强市场竞争力、追求短期利益的目的,故意进行了如下造假行为: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仪器分析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等10余种数据造假行為。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职业操守,罔顾受测单位超标排污可能对周围环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构成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弄虚作假行为,理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在刑事方面,本案运用《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衔接。《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条则进一步规制证券市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广东省首宗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判例。

故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企业与主要责任人依法不但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同时也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这也对所有环境监测机构敲响警钟,检测单位执业应当秉持职业操守,如实出具检测报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此外,本案对五位企业负责人的刑事处罚同样值得重视。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以企业名义出具虚假文件,主要负责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为贪图一时利益而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应当杜绝。(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运行监测数据库,并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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