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24-04-07 19:13程露露
西部学刊 2024年5期
关键词:公序良刑罚刑法

程露露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06)

2023年4月,B站UP主“杰克辣条”被曝偷猫后虐猫并拍短视频在QQ群分享。4月27日,阜阳市阜南县公安机关通报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5月8日,“杰克辣条”因再度开直播虐猫登上热搜。早在2020年4月,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范某庆在猫尚存活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剥皮、掏肠、火烧、电击,并在网络上发布该虐猫视频,学校对其心理异常问题进行辅导后,最终作出了退学决定,但此后他竟以此为业,将虐猫视频继续在网上兜售,虐待动物俨然已经形成了黑色产业链。

此类新闻每每登上热搜,总是会牵动无数人最柔软的神经。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形成有效打击,部分情况仅能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导致了公众对法律的诘责究问。然而,争议的焦点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当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制,而在于采取何种法律手段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规制。对此,公众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划入犯罪圈,增设虐待动物罪;另一种观点则基于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等理由,认为应当依据行政法、民法进行规制。本文将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论述虐待动物应当入刑。

一、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分析

论述某一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实质是在探讨将该行为入刑是否满足确定犯罪圈的原则。张明楷教授将刑事立法的标准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2)只有动用刑法才能抑制这种行为;(3)运用刑罚处罚这种行为,不会使公民的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4)对这种行为在刑罚上能够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处理;(5)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符合刑事责任的目的[1]。该标准具有合理性,故接下来将采用该观点展开论述。

(一)虐待动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虐待动物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道德。动物既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精神上的慰藉与寄托。我国人民自古以来便受“上天有好生之德”思想的熏陶,“保护动物,尊重生命”也是从幼儿起便接受的教育,早已内化成我国的基本价值观。通过分析上述案例可以发现,虐待动物的方式不再限于弃养、冻饿,而是更加残暴血腥的行径;行为对象不限于有主动物、珍贵的野生动物,还包括无主的非珍贵野生动物;行为地点也不限于私密空间;目的也不再是日常生产利用,而是发泄等非正当目的。这些都已经突破了社会最低层次的道德和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触及人性、良知。其次,虐待动物严重破环了社会公共秩序。虐待动物越来越多地发生在人头攒动的街边等公共场合。由于相关立法的不健全,有的民众凭借一腔愤怒对施虐者进行惩罚,往往引起一定范围内的冲突。施虐者利用网络传播虐待动物的视频,有可能引起他人的模仿,尤其是未成年人。人的攻击性行为并不单纯是一种生理的本能、冲动,而是通过模仿及自己亲身体验的强化而形成的[2]。

综上,笔者认为将本罪的保护法益认定为公序良俗是合理的。但也有学者认为,应当防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导致刑事立法伦理主义化。然而,法与道德本就是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根本意义上讲,刑法如果不能提供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供给”,恐怕就会面临道德恐慌乃至危机了[3]。实际上,我国存在着许多保护公序良俗的罪名,如赌博罪、聚众淫乱罪等。

(二)现行法律无法合理、有效地抑制虐待动物行为

当前,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动物保护法》,针对动物保护的规定只在个别部门法中有所体现。《野生动物保护法》侧重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护范围仅指野生的、珍贵的动物。就民法而言,施虐者最终只需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对无主动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其保护力度很弱。《刑法》设置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但同样存在保护范围狭窄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在虐待无主动物的场合,存在将无主物类推解释为有主物的嫌疑。这说明我国刑法对虐待动物行为的规制并不完善,因为只有通过类推方法才能填补的漏洞,才是真的漏洞[4]。

有学者认为,为避免造成刑法泛化的态势,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事实上,刑法谦抑原则所要求的限制刑罚权必须以“该入罪的一定要入罪”为前提条件[5]。积极刑法观是适当地扩大犯罪圈,而非盲目地扩大犯罪圈。我国刑法的扩张,一是为了适应社会的转型;二是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科学建构,经济社会水平的提高,恶性暴力犯罪大幅度下降,犯罪发展态势在我国进入了“轻罪时代”[6];三是为了解决劳教制度废除后,行政与刑事制裁体系衔接问题[7]。所以,我国刑法的扩张与刑法谦抑性并不冲突,一味坚持谦抑性会抑制刑罚的积极作用,从而纵容犯罪、损害社会利益。

(三)虐待动物入刑不会限制公民自由

首先,任何一个人唯一应对社会负责的,就是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行为[8]。易言之,若一个人的行为未涉及他人,则不需要对社会负责,这是其自由。虐待动物具有手段上的非人道性、目的上的非正当性、传播的广泛性,注定其产生的影响并非仅是对动物的伤害,更是对人类社会道德屏障的摧毁和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冲击。显然,虐待动物并不是一项自由权利。其次,禁止虐待动物并不等同于禁止利用动物。与合理利用动物相比,刑法禁止虐待动物更关注的是伤害动物的目的与过程,而非伤害的结果。虐待与利用都具有导致动物死亡的可能性,而只有基于不合理目的、采取非人道手段伤害动物的行为才具有划入犯罪圈的可能性。因此,刑法禁止虐待动物并不会影响人们利用动物的自由。

(四)对虐待动物行为在刑罚上能够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处理

能够进行客观认定的前提是存在科学、合理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文采取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如前文详述,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公序良俗,故宜规定于《刑法》第六章的扰乱公共秩序一节;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且情节恶劣的行为:(1)在公共场所,虐待动物致死、多次虐待动物或者虐待动物数量较大;(2)聚众或有组织地虐待动物;(3)通过直播、录制视频对虐待动物过程进行传播;(4)曾因虐待动物,受过行政处罚;(5)其他虐待动物的。其中,对在未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虐待动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记录虐待动物过程的图片、视频的,应当从重处罚。虐待是指出于非正当目的,以特别残忍、非人道性手段对动物身体进行伤害。与此同时,出于对国民可接受度的考虑,行为对象仅限于能够感觉痛苦的脊椎动物;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在刑罚上,该罪为轻罪,法定刑宜定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此外,还可视情况并处剥夺其拥有动物的资格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处罚。综上,现有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够保证行为人得到公平惩罚。

(五)虐待动物入刑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当今的刑罚理论,无不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正当目的。正如霍姆斯所言,“立法者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却并未表现出预防此类犯罪的目的,此情况根本不存在”。在众多虐待动物案件中,施虐者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对动物实施惨无人道的暴行,便是利用了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一漏洞。在此意义上,刑罚预告是预防虐待动物所必要的。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武器,意味着施虐者要为此付出更高的成本。从这个角度看,其有效性也是可以预测到的。当然,我们不能期待虐待动物入刑能够杜绝所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正如刑法的存在并不能消灭全部犯罪。

二、虐待动物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在论述了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基础上,还有必要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必然如此。此外,还应以国际发展趋势为参考和镜鉴。故接下来从刑法社会学角度、刑法体系和国际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论证将虐待动物入刑在当前社会环境之下是可行的。

(一)从刑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虐待动物入刑的可行性

虐待动物入刑遇到的反对声音之一,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待完善,过多关注动物保护与“以人为本”理念相悖。首先,虐待动物入刑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序良俗,而非单纯的保护动物。其次,目前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实现了全面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尽管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相较仍有差距,但总体上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在政治层面上,2023年2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讲话:“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我国一直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肆意地虐待动物,既难以形成文化自信,也无法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与大国形象。为此,要正确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维护好“保护动物,尊重生命”等这些基本道德。此外,我国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使得公众开始思考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中国反虐杀联盟等民间保护动物组织相继成立。人大代表朱列玉向全国人大提交了相关议案,尽管最终并未通过,但都足以说明“禁止虐待动物”代表的是民众的心声。在此共识下,设置社会监督机制是可行的,这将更好地弥补刑事诉讼中证据缺少的问题。

(二)虐待动物入刑与我国刑法体系相融

如前所述,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虐待动物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等罪名。但这些罪名存在保护范围过窄、动物法律地位认定不合理的问题。虐待动物入刑正好弥补了我国刑法上的这一漏洞。例如,在为了泄愤而虐待流浪动物案件中,便避免了将流浪动物类推解释为有主动物的尴尬。再如,在虐待有主动物案件中,出于泄愤当街残虐他人宠物,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虐待动物罪,则构成想象竞合犯;在偷了他人动物,然后又进行虐待的场合,由于实施了盗窃行为和虐待行为,侵犯了他人所有权和公序良俗,则应对其数罪并罚。综上,虐待动物入刑既完善了我国刑法体系,又为保护公共秩序加固了一条防线。

(三)有相对成熟的域外立法作为参考和镜鉴

截至2020年,全世界就禁止虐待动物正式出台法案的国家有一百多个。英国1822年出台的《马丁法案》开创了动物保护法先河,之后加大保护力度,于1849年通过了《防止虐待动物法》,将殴打、虐待、酷刑折磨动物纳入刑法规制范围。1911年出台的《动物保护法》对虐待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及延伸,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处罚,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2007年通过的《动物福利法》,对虐待动物中的“不必要痛苦”及其确定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更为严厉的违法责任。美国对禁止虐待动物的立法,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其中各州立法具有很多相似规定并更具参考性,如大多数州将虐待动物行为定为轻罪,但也有23个州采取了轻重罪结合的形式[9],还可以剥夺行为人对该动物的所有权。此外,美联邦法规即《禁止描绘虐待动物法》规定,在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制造、销售或拥有任何描述虐待动物的影视资料而其意图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则该行为属于非法。在亚洲,日本、韩国、印度以及我国港台都有关于禁止虐待动物的立法。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是,韩国2007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修正案》,其将虐待动物规定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并且对习惯性虐待动物也做出了处罚规定。

通过分析这些国家、地区的立法可以发现,虐待动物入刑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刑罚上许多国家都将其列为轻罪,并注重罚金刑的作用。综观它们的立法进程也可发现,虐待动物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些都可为我国立法所考量。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国情与他国的不同,我们无法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动物具有完全权利主体法律地位,这种做法具有不切实际性,并且在二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法进行利益衡量;也无法采取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动物客体论,其忽略了动物能感知快乐、痛苦的特性,而应采取动物特殊客体论,虽根本上是保护人的利益,但同时也是对动物特性的肯定。

三、结语

在当今社会,基本公共道德有维系社会一般公共利益和道德观念的功能。虐待动物行为助长人类的残忍习性,剥夺人的同理心,啃噬一个民族的道德根基,无疑是对公序良俗的违反。刑法必须对重要的基本社会道德予以保护,以引领社会的价值取向,巩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正如作家刘慈欣所言:“给岁月以文明,而非给文明以岁月。”在制定动物保护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时,刑法有必要先行,然后徐徐图之,逐步完善我国有关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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