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法理逻辑

2024-04-15 20:08张震宇杨茜然
农村农业农民·A版 2024年3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村治理

张震宇 杨茜然

摘 要:乡规民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民实现自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保障,具有深刻的法理逻辑。乡规民约具有契约属性和自治特征,能提高乡村治理效力,促进乡村和谐,培养村民自治能力。同时,乡規民约能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推动乡村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乡规民约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贴近村民的实际生活和需要,更好地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村治理;法理逻辑

“乡规民约”是指在特定的乡村社区,村民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而共同商量、共同讨论、共同制定出来,每个村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我们应当着重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并确保村民自治机制得以正常运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重视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法理逻辑,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权利,增强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一、乡规民约的起源及其发展

乡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是一种软法,但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些约定俗成的规范,往往是由村民共同商议制定的,涵盖了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道德伦理、环境保护、公共秩序、家庭关系等。乡规民约以其特有的方式,维护着乡村的和谐稳定,推动着乡村的发展进步。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规民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史书记载,早在周朝时期,中国就已经有了乡规民约的雏形。《周礼·地官》中说道:“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周礼》强调了邻里之间要互相接济,相互体恤。而乡规民约的思想基础,则是源于西周时期的“读法之典”,即在当地行政长官的带领下,向百姓解读有关“德”“礼”等方面的社会规范,以达到教化民众的目的。随着历史的演变,乡规民约不断完善和发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

在古代,乡规民约主要是为了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规范乡村居民的行为,促进和谐共处。这些规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家庭关系、婚姻嫁娶、土地管理、水利建设、道德伦理等。通过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村民们可以更好地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减少矛盾和纷争,共同维护乡村的繁荣和安宁。关于最早的乡规民约,有学者认为是北宋的范仲淹制定的,也有学者认为是陕西蓝田吕氏兄弟所写的《吕氏乡约》,其中后者更被认可。

乡规民约的制定往往是由当地的士绅、长老或乡贤牵头,与村民共同商议制定的。他们通常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道德权威,能够得到村民的信任和支持。在制定乡规民约的过程中,村民会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力求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规约。乡规民约的执行通常依靠村民的自觉遵守和相互监督。在乡村社会中,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相对集中,彼此较为了解和熟悉,这为相互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乡规民约的执行也得到了乡村精英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历史上,一些地方还设立了乡老、乡官等职务,负责乡规民约的监督执行。

明末清初,我国民间兴起了乡约运动,旨在宣传圣贤教诲,引导民众向善,并遵守法律法规,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这一运动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到了清乾隆年间,乡规民约逐渐普及,内容也更加广泛、具体。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乡规民约再次受到广泛关注。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首次正式提出制定乡规民约。1987年,我国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在1998年施行了更加完善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规民约的制定和备案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其在规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2018年,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各地都要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这一目标的提出,旨在进一步加强村级治理体系的建设,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乡规民约的法理逻辑

乡规民约就其法性质而言,具有契约性质和自治属性。在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是村民们自愿达成的行为规范,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和执行力。通过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村民们可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推动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乡规民约的法性质

第一,乡规民约具有契约性质。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契约性质使得村民能够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乡规民约是由村民自愿达成的行为规范,其实质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是村民的共同意愿,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制定和修改。在契约关系下,村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共同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和利益,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乡规民约的契约性质还体现在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上。在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被视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违反乡规民约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约束力使得乡规民约能够有效地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和利益。涉及乡规民约的各类诉讼均被归类为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定乡规民约内容侵犯了村民的权益,即认定该条款对村民不具有约束力。从这类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乡规民约实质上可以被视为契约。

此外,乡规民约还具有道德约束力。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乡规民约蕴含着丰富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如尊重长辈、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等。这些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通过乡规民约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和传承,对村民们的行为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契约性质使得村民们能够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乡规民约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和道德约束力,还能够有效地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应该重视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加强乡规民约的建设和完善,为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乡规民约具有自治属性。在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是由村民自主完成的,不依赖于外部力量的强制。这种自治属性使得乡规民约能够更好地适应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村民的实际需求,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费孝通先生指出,乡土社会是一个以“礼治”为主要治理方式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并未产生,但社会的秩序并非混乱无序。实际上,在法律出现之前,社会的秩序建设主要依靠“礼治”统筹,乡规民约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非强制性准则。这表明,在乡土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受到一种“软”约束,即通过社会习俗、道德伦理等非正式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乡规民约的这种自治属性在乡土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的稳定和谐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通过自治,村民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乡村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自治不仅是乡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实践。在自治的过程中,村民们能够积极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使乡村治理更加科学、民主和有效。

自治能够激发村民的创造力,促进乡村经济的繁荣发展。村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探索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例如,一些乡村发展特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了经济的转型升级,提高了村民的生活水平。

乡规民约是乡村自治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乡规民约,村民们可以共同约定行为规范,明确权利和义务,保障乡村社会的正常运转。老子曰:“政善治,事善能。”基层治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乡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也是培养村民们自治意识和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村民们可以更有效地协商、沟通和解决纠纷,为乡村治理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实践中,一些乡村通过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例如,一些乡村约定环保规定,有效保护了乡村环境;一些乡村约定文明公约,提高了村民的文明素质;还有一些乡村约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保障了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这些实践充分证明了乡规民约在自治中的重要作用。

(二)乡规民约的法优势

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法理逻辑和实践意义。发挥乡规民约的契约性质和自治属性,可以有效地提高治理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培养自治能力。

第一,乡规民约能提高治理效率。乡规民约是村民们共同商议制定的行为规范,其内容涵盖了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能够有效地规范村民们的行为。通过执行乡规民约,村民们可以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减少外部力量的干预和管理成本,从而提高治理效率。这意味着,村民们不再仅仅是被管理者,而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他们以实际行动参与乡村治理,使治理更加高效、透明和公正。

第二,乡规民约能促进社会和谐。乡规民约注重村民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平衡,利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和冲突。这种解决方式有助于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村民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同时,乡规民约还可以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村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乡规民约能培养自治能力。乡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需要村民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通过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村民可以了解自治的原理和实践,增强自己的自治意识和能力。这种自治能力不仅增强了乡村治理的有效性,还可以为村民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乡规民约的法功能

在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作为一种传统的社会规范,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不仅弥补了国家法律的不足,还促进了村民的自我管理和乡村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一,乡规民约能够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由于法律资源有限,难以覆盖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而乡规民约正是根据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传统,为村民提供了更为具体、贴切的行为指导。村民只有学法、懂法、知法,才能摆脱陈旧腐朽思想的禁锢,才能正确看待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二者的关系,主动用乡规民约去弥补国家法律不足,释放法治正能量。例如,在一些乡村地区,乡规民约规定了禁止乱倒垃圾、禁止随意砍伐树木等行为,这些规定不仅符合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也有助于维护乡村环境。

第二,乡规民约能够促进村民的自我管理。参与制定和遵守乡规民约的村民能够更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乡村治理中,村民们不仅是被管理者,更是自我管理的主体。乡规民约的制定需要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这有助于增强村民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同时,乡规民约的实施也需要依靠村民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这有助于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围。例如,在一些乡村地区,乡规民约规定了家庭卫生和环境卫生标准,村民们会自觉遵守这些规定,积极参与乡村环境整治。

第三,乡规民约能够推动乡村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乡规民约蕴含着丰富的鄉村传统文化元素,这些元素是村民共同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通过乡规民约的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保留和发扬光大。同时,乡规民约也能激发村民的文化自信心和归属感。例如,在一些乡村地区,乡规民约规定了传统节日和习俗的传承方式,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保护传统文化,也有助于增强村民的文化认同感。

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不仅弥补了国家法律的不足,还促进了村民的自我管理和乡村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乡规民约的作用,在乡村治理中充分发挥其优势,为建设和谐美丽的乡村提供有力支持。

(四)乡规民约的法展望

未来,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乡规民约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乡规民约的内容和形式,推动乡村治理的创新和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乡规民约的认知度。可以采用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制作宣传资料、组织学习交流等方式,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和乡规民约的内容,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乡规民约的自觉性。

第二,完善制定程序,确保乡规民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制定乡规民约时,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村民的意愿和利益,确保乡规民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加大执行力度,提高乡规民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建立健全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乡规民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乡规民约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加大对违反乡规民约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乡规民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第四,创新治理方式,推动乡规民约与现代治理手段相结合。可以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大数据等,创新乡规民约的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效率和透明度。同时,可以借鉴现代治理理念和方法,推动乡规民约与现代治理手段相结合,提升乡村治理的整体水平。

總之,乡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法理逻辑和实践意义不容忽视。为了更好地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需要发挥相关部门的引导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制定程序、强化执行力度、创新治理方式。利用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和效率,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结语

长久以来,乡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关键环节,不仅是村民自治、自我管理与服务的有力支撑,还蕴含着深厚的法理逻辑。乡规民约具有契约性和自治特性,可以有效提升乡村治理的效率,促进乡村的和谐氛围,并培养村民的自治能力。此外,乡规民约还能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之处,对乡村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伴随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变化,乡规民约需持续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贴近村民的实际生活需求,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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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松琳]

作者简介:张震宇(2001—),男,四川成都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通信作者:杨茜然(2001—),女,辽宁鞍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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