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赋能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现实瓶颈与路径选择

2024-04-20 15:51夏元燕
中国集体经济 2024年11期
关键词: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

夏元燕

摘要:“大国小农”的国情农情下,理论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有力支撑。但实践中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普遍存在“有而不优”“大而不强”等发展质量问题。基于此,下一步亟待从升级传统要素、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优化涉农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进行突破,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带动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现代化。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乡村振兴;农业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部署了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之后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提出将2018年确定为“农业质量年”。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新时代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主题,在“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下,兼具生产和服务功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力军,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核心力量。在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蓬勃发展态势,但与高质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限制了其在乡村振兴进程中的功能发挥。现阶段,如何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以此带动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就成为当前乡村振兴亟须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赋能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是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乡村有产业,才会有“造血”功能。乡村产业的兴旺,是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最为坚实的物质基础。但乡村产业的发展,单靠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不可能实现的,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和聚集效应。

规模化程度相对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产业的经营上更具优势,无论是在市场对接上,还是在要素资源的配置利用等方面。从身份上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懂市场、会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既是乡村第一产业的传承者,更是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创新者、开拓者;既可以自主创业,又能够创造就业,在乡村产业振兴上大有可为。乡村产业振兴,亟待培育出一批高素质农民来带动乡村产业,夯实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中坚力量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是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目標。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供需结构性错位问题突出,导致农民经营性收入偏少,农民收入增长后劲不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途径就是“调结构、转方式、促改革”。

以“市场主导、专业化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能够发挥出在“调结构、转方式、促改革”中的核心载体作用,也因此被赋予更多的政策期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新兴产业有开拓、创新意识,市场敏感度较高,能够及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生产技术,将绿色理念贯穿于农业生产中,并通过土地流转、吸纳就业等,拓宽农民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渠道。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带头人

小农户是我国乡村社会的主体结构,乡村振兴本质上就是小农户的振兴。实践证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要先把小农户组织起来,再让小农户合作起来。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先决条件。

如何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将分散的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大格局,将直接关系到乡村全面振兴的实现。“人多地少”,各地资源禀赋差异大,决定了我国不能盲目走大规模生产的路线,而是在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等多形式,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领头羊、排头兵作用,引领、带动小农户步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走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乡村振兴之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赋能乡村振兴亟待突破的瓶颈

(一)集约化水平不高

集约化是现代农业对经营方式的内在要求,集约化生产目标的实现要在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上去解决“怎样种地”“怎样种好地”。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空心化、农业老龄化、兼业化趋势日益明显,“谁来种地”的问题日益突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谁来种地”的问题,但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呈低学历、高年龄的结构特征,平均受教育程度和科学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从而局限了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能力有限。整体而言,在“怎样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未能从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中转变过来,农业生产科技支撑不足,机械化水平不高。在土地流转、用工等要素成本日益刚性化的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交易成本偏高,而农业劳动产出率偏低,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集约化生产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产业化程度有限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对接分散小农户与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途径。其中,经营一体化和服务社会化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特征。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从当前经营状况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一体化以及服务社会化上,尚且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潜力较大。

在经营一体化方面,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外,其他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集中于第一产业,尚未打通从生产到加工、流通全产业链环节,尚未形成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体化的综合经营。乡村特色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农业的多功能性还有待开发。整体上,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接二连三”的一体化经营仍是亟待补齐的短板,“第六产业”的发展尚不充分。

在服务社会化方面,从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构成来看,在服务功能的发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也逐渐向会员以及非会员提供社会化服务,但在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且服务对象以会员为主,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者的功能角色尚不突出,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利益联结关系不牢

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旨在通过双方在利益上的联结,带动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但整體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模式单体,利益联结关系相对松散。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主要局限于要素或产品的双边交易,也就是市场渠道模式,且这种交易随机性较强。受信息不对称、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律意识不强等条件所限,导致双方的违约风险很大。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联结方式,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曾多次被提出,虽能稳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发挥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但从本质上是让利于小农户,按激励相容原则,需要政府的激励才能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在当前政府激励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实力也不强的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在与小农户在产后增值收益分享上的实质性合作并不多。

(四)资金供需缺口大

与传统小农户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不只是局限于自有要素,而是需要从要素市场购买或租赁更多的生产要素,特别是在土地流转、农机具购置、技术引进等方面,相应地对资金的需求也较大。

在农村金融市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这种资金需求基本依赖于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但一方面囿于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农业生产高风险、低收益,即便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无法完全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无法保证农业经营收益,也就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盈利目标。另一方面受限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抵押物不足,财务管理不规范,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风控要求,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易得性低。

此外,在资金的供需上也存在结构性错位。受生产的周期性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呈“周期短、频次高、时效快”的特点,但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流程相对繁琐,且偏好于中长期贷款,导致资金供需双方难以实现同频共振。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赋能乡村振兴的实现路径

(一)升级传统要素,转变农业经营方式

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在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耕地资源紧张的客观条件下,要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集约化水平,要抓住“人”和“技术”两大核心要素,并对现有的“人”和“技术”进行升级,进而推动全要素生产力的提升。

1.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加大对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形成以涉农院校、农广校、农业科研院所和农技推广机构为主体,政府、市场、社会、院校多方协同的多元化培育体系,针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等不同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开设与其专业化能力相适应的培训内容,提高农民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储备队伍,使其能够熟练地、主动地去运用现代要素去改造传统农业,实现从“农民”到“职业农民”的转变。

2. 加快农业技术的革新。加强小型农机的研发、创新,改善农机作业基础条件,切实解决农机“下地难”,提高农机的应用率。加大对农机等机械设备购置的财政补贴力度,以此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塑农业生产理念、生产模式,积极发展智慧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使其成为农业向“智能、安全、低碳、高效、集约”方向发展的示范者、推动者。

(二)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价、值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乡村产业振兴的中坚力量,是带动农业转型升级、农民就业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这就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自身优势和主导产业,以经营一体化和服务社会化为导向,向前、向后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化程度,实现以农业为基础,加工、旅游、服务等三次产业交叉融合发展。

1. 加快“产供销一体化”经营。依托农产品的种养优势,深度挖掘农产品的营养成分及功能,通过精深加工,形成新的用途和功能,打造农产品知名品牌,由单一的种养向产供销一体化转变,实现农产品的循环增值、梯次增值、全链增值,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降低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带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 培育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挥农业的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充分利用地理、历史、文化等特殊因素而形成的乡村优势资源,推进农业与休闲旅游、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等新产业的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休闲娱乐类、体验观光类、养生度假类等康养文旅项目。以电商赋能农产品销售,拓宽农产品的推广渠道,缓解供需信息的不对称。

3. 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社会化服务是我国农业在“人多地少”的国情下,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在技术、管理、资金上的相对优势,更充分地发挥社会化服务功能,面向小农户提供农技推广、农资供应、土地托管、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产品营销等产前、产中、产中服务,以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步入现代农业轨道,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以服务规模化助力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密切合作共赢关系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不牢,很大程度上在于缺乏对双方违约的约束以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导致违约成本不高,利益联结方式简单。因此,要促使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就需要从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入手,从而更好地发挥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辐射作用。

1. 落实利益调节机制。利益调节机制是在利益分配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参与调节利益分配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属于正向激励。在当前的利益联结关系中,要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向激励,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的数量及效果,作为享受项目、资金等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通过这种利益的再调节,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有更高的积极性去带动更多的小农户实现增收。

2. 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利益保障机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政府约束利益主体、维系合作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属于反向约束。在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要建立起失信名单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失信、违约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信用贷款、享受农业政策优惠等的重要参考。通过这种负向激励,保障利益关系的稳定性,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

(四)优化涉农金融生态环境,破除资金瓶颈

资金短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的重大瓶颈。在农村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条件下,之所以资金缺口大,既受制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金融承載力不足,也在于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不高。因此,金融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就需要从资金供给、资金需求两侧齐发力。

1. 从需求侧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承载力。利用农业保险规避市场风险、自然风险,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风险保障水平,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违约损失。规范财务制度和操作,帮助金融机构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实的经营状况,另外,科学、高效的财务操作,也可以提高资产的周转率,从而进一步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易得性。

2. 从供给侧严格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指标考核。加强对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考核约束。考核的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贷款利率,重点考核贷款的数量及增速、贷款期限的长短、贷款用途的广泛性、贷款利率的高低、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服务的供给等方面。在政策激励的同时加以考核约束,督促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全面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贷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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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22年度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22-ZZJH-256)。

(作者单位:郑州商学院金融与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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