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将人撞伤,公司赔偿后无权向快递员追偿

2024-04-28 18:29蒋攀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2期
关键词:范某朱某三轮车

蒋攀

【案例】朱某系杭州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18年4月8日20时15分许,朱某驾驶杭州某快递公司所有的未登记电动三轮车前往收揽快递途中,与范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造成范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5月8日,浙江出入境檢验检疫鉴定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对朱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鉴定意见如下: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的制动性能、照明、反射器和鸣号装置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范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9月24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杭州某快递公司赔偿范某42万元。杭州某快递公司认为朱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属于有重大过失行为,其作为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以后有权向朱某追偿。2021年7月,杭州某快递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支付赔偿款40余万元。庭审中,朱某辩称其不存在重大过失,杭州某快递公司无权向其进行追偿。

法院一审驳回杭州某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杭州某快递公司不服后提起上诉。日前,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朱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而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首先,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朱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其次,朱某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其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系用人单位杭州某快递公司所提供。杭州某快递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安全具有管理职责,在该电动三轮车未登记上牌,且车前轮无制动装置、右后无照明和信号灯装置的情况下,不应提供给雇员使用。故朱某在事故中致人损害的结果与杭州某快递公司有直接因果关系。再次,朱某在事故中只是违反了作为驾驶员应当注意的过失,难以认定系违反了最低标准的注意义务,故其行为只能是一般过失,而构不成重大过失。因此,朱某虽然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但不能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杭州某快递公司无权向朱某追偿。故某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朱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等同于当事人具有重大过失,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将过失责任分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只能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材料。我国法律在侵权行为法中,将过失依其程度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普通人对损害发生的最低注意义务,意即损害之发生极易避免,如果行为人连这种注意义务都未尽到,就构成重大过失。综合分析本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不享有追偿权更有利于约束用人单位尽到有效的管理义务。同时,这也提醒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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