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度,护佑老年人

2024-04-28 18:29张兆利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2期
关键词:意定民事行为孙女

张兆利

人口老龄化,往往叠加着高龄、少子、独居、孤老等复杂因素。生活中,假如遇上了“突发”情况,谁能第一时间替老年人签字就医,谁来确定老年人的治疗方式,谁来帮老年人变卖房产、提取存款,谁来主持他们的身后之事,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设的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老年人可能遇到的人住机构、医疗救治、财产监管、身后丧葬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什么是意定监护

【案例】年逾七旬的刘老伯中年就丧妻,前一段时间身体不适住院期间,他的四个子女却因为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刘老伯既着急又无奈,更担心自己将来意识不清时,子女会因类似问题再起纷争。趁着自己现在还壮实,刘老伯和小儿子商量,想让他来做自己以后失能时的“主心骨”。经向律师咨询,他指定小儿子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签订了书面意定监护协议书。

【点评】近年来,空巢、独居、孤寡老人人口比例上升,因无子女、子女在外、家庭矛盾严重等问题导致的监护缺位现象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即是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目前,设定意定监护的人群以老年人居多。他们及早选定监护人的目的,大多是希望在自己失智失能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除此之外,意定监护还适用于以下人群:精神及遗传病医学需求者、丁克家庭、再婚家庭、婚姻危机家庭、单身人群、同居伴侣、多元性别群体等。当这些人因疾病需要进行手术签字,或者失智失能下的日常监护、临终关怀监护及身后事办理,意定监护都可以作为一种选择。

意定监护人能否“私人订制”

【案例】王大伯的老伴早年去世,唯一的女儿也在国外工作,他平时生活大多依靠邻里帮忙照应。2023年春节期间,王大伯患病住院手术时,邻居李阿姨闻讯赶到医院,替他签字并履行了办理出入院手续、陪护等一系列属于监护人的职责。原来,早在一年前,因担心自己发生意外,王大伯便与李阿姨协商一致,委托后者担任他的意定监护人,在必要时履行意定监护人的责任。

【点评】意定监护关乎生死、养老、财产等生命中的重大决定。现实中,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需要法定监护人(如父母、子女等)同意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意定监护是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成立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双方以真实、独立的意思表达进行协商,不受任何组织和外人干预;三是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签订后,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发生效力。意定监护人而非法定监护人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承担监护职责。《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实践中,监护人的职责可分为如下五个方面:被监护人失智失能时安排其生活;被监护人生病时为其选择医院、确定医疗救治方案并签字;保管被监护人财产,根据其需求合理处分;如果被监护人死亡,处理善后事宜;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其他事项。

需要明确的是,意定监护人并非一定是遗产继承人,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不同。意定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解决的是被监护人生前的事;而遗产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身故之后,解决的是被继承人身后的事。也就是说,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拥有被监护人的继承权,除非意定监护人本身是法定继承人或通过遗嘱取得了继承人资格。也就是说,担任监护人不必是直系亲属或法定(遗嘱)继承人,可以是任何人甚至是陌生人。这是一种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超越亲缘、血缘、婚姻关系的监护方式,既填補了法定监护的缺口,又体现了对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尊重和保护。

被监护人权益遭受侵害怎么办

【案例】夏奶奶和丈夫因一生未育,年轻时收养了一个儿子。后来,老伴和养子相继去世,留在身边的只有一个孙女。两年前,夏奶奶和孙女商定,将名下自有住房一套过户给孩子,自己的生老病死全部由孙女负责。谁料,房子被过户后,孙女对老人的态度却急转直下。前段时间,在夏奶奶生病困窘的时候,是弟弟一家给予了她无微不至的照顾。经历了这场教训,夏奶奶最终起诉撤销了对孙女的房产赠与,并决定让自己的弟弟和侄儿媳妇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

【点评】《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那么,发生意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有无救济措施呢?对此,《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拒绝履行,或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这里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这些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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