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多余的第三者?

1956-08-16 02:34苏原
中国青年 1956年7期
关键词:队长感情同志

我们希望大家对读者苏原来信所提出的问题发表意见。 ——编者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24岁的青年团员,在勘测队里工作。因为我和一个女同志恋爱,就受到人们很多非议,使我们很痛苦。编辑同志,现在我把情况写在下面,盼望你们发表意见。

1950年,我们勘测队的队长就开始追求队里一位女同志。当时,她并不爱他,队长要求她慢慢培养感情,她答应了。但是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她总觉得和队长合不来,不可能长期生活在一起。在这同时,她和我因为工作关系,接触较多,互相发生了好感。但由於她和队长的关系没有明确解决,所以我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她建立爱情,始终只保持一般同志关系。而且我还总是劝她要尽量培养与队长的感情,但她努力的结果仍然是无望,相反地她对我的友谊欲一天比一天深了。

那年9月间,因为工作需要,我们三人都分开了。就在这时,她给队长写了一封信,说明她不能爱他。这以后,她在给我的来信中就队渐表示了自己的感情。

不久前,我们三人又在一起工作了。我们再度见面的时候,她坦率地说出了对我的爱情。就这样,我们肯定了恋爱关系。当时,队长对她仍然没有放弃希望,要求继续和她“培养感情”,并且对我们两人的联系表示嫉妒和不满。为了照顾队长的情绪,不影响工作,我们尊重团支部的意见,尽量少在一起,暂时不公开我们的关系。但因为我们都希望互相有更多的了解,所以我们在一起的时间还是逐渐增多。在经常的接触和互相关心、帮助当中,我们深感到爱情带给我们的力量,

就这样,我们遭到了队长和一些同志的反对。很多人(包括团支委)都说我是“挖墙脚”,“破坏”了别人的感情;又说要不是我“插进去”,她与队长的感情还可能有发展前途。同时大家也责备她是“喜新厌旧”,“作风轻浮”;认为她既然答应过与队长培养感情,就不应当爱另外的人,因此我们应该“绝交”。并且还有人警告她说:要是她继续和我恋爱,就是“犯错误”。

现在我们在群众中是孤立的,很多过去和我们熟悉、要好的同志现在都不再和我们接近了。讽刺,非难,来自四面八方。有一次她生病了,我花了一点工作时间去替她请医生。为了弥补工作上的一点耽误,我在一个星期天工作了六小时。但同志们还是说我连反了劳动纪律,在支部大会上批评了我。

编辑同志:在这样的情况下,究竟谁是谁非呢?

读者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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