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条约

1983-01-01 08:57叶小兵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83年11期
关键词:解放军报侵略者小兵

叶小兵

据不完全统计,从鸦片战争到1919年,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协定达七百多个,其中同腐朽的清朝政府签订的就达五百多个。从1842年到1911年,清政府同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的数目如下:英国九十八个,俄国八十九个,日本七十六个,法国五十五个,德国三十七个,美国二十个,比利时十五个,葡萄牙十一个,丹麦九个,意大利七个,西班牙四个,奥地利三个,荷兰三个;还有同两个以上国家共签的八十六个。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外国侵略者获得了割地、实行军事占领、赔款、开设通商口岸、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设租界、内河航运、自由贸易、自由传教、掠买华工、输出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开矿山、设工厂、筑铁路、办学校等许多特权,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司法、思想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其中对中国危害最大的是1842年的《南京条约》,1858年的《瑷珲条约》、《天津条约》,1860年的北京条约》,1876年的《烟台条约》,1885年的《中法新约》,1895年的《马关条约》,1901年的《辛丑条约》。这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血腥记录,是清朝反动政府卖国投降的历史见证,给祖国和人民带来极大的屈辱。

(陈元仁摘自1983年8月7日《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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