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力
《刑事诉讼法》修改重新颁布之后,法学界一片欢呼: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这一点上终于与“世界”接了“轨”,是中国法治的一个重大发展。的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对刑事被告的权利保护的有关规定上有重大发展。但是,这些权利在文字上的规定并不必定保证其在实践上的实现;即使得以实现,也会引出随之而来的其他一些深刻问题,因此未必能得到公共选择的最后认可;甚至发展也并不意味着一定正确,因为任何法律从根本上都是顺应所在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必定迈向某个确定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发展也许只是一轮新试错的开始。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加注意,正剧也完全会演出喜剧或悲剧来。
这些宏论有点漫无边际,但也是有感而发,这就是被法学家认为是正确的称呼的“犯罪嫌疑人”。
据一些法律学者说,新刑诉法实际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要素之一就是一个刑事被告在被法庭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认为他(或她)有罪。据说,这是对刑事被告权利的重大保护。因此,在今年以来有关“严打”的电视和广播新闻中频繁出现的是“犯罪嫌疑人”这个词。警方抓获的不是“罪犯”,而是“犯罪嫌疑人”,哪怕这个人是一个越狱后潜逃作案的人。据说这严格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是社会走向法治的重要一步,一切以法律为准绳。
可是,让我们假定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人入室行窃,让群众或给警察抓到了。而我不明白为什么人们不能说当场抓到了“罪犯”,而只能说群众(或警察)当场抓到“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