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广告不可扰民

1999-03-24 06:38
知识窗 1999年5期
关键词:广告业务补丁情形

文 宣

有人说,现在是广告时代。打开电视,看到的是广告;翻开报刊,读到的是广告;甚至跨进家门,视线所及,还有从门缝里塞进来的广告。确实,广告已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好的广告会带来新的观念、新的信息,但目前出现的一些广告活动却严重地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乱贴的小广告使大街两侧斑斑点点,使居民楼道里“补丁”加“补丁”,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市容;有的雇用人员将广告随意塞进居民的家里、信箱内,使人不胜厌烦;有些广告公司甚至雇人站在街头,强行向过往行人发放广告传单。被人们随手丢弃的广告随风而舞,造成了公共环境的再次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妨碍环境。那种随意发放的广告或多或少具有违背此条款列举的情形,侵犯了公众的人身权利,严重破坏了环境卫生,应当受到处罚。根据同一法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限令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涵括了行政、经济、刑事三种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刘祖勉)

猜你喜欢
广告业务补丁情形
补丁
人生的补丁
牺牲
探究一道课本习题的一般情形
“营改增”对广告业务的影响及对策
广播电视行业广告收入财务管理探析
高效为上补丁下载安装不走寻常路
从特殊走向一般
爱,就是不说牺不牺牲
软件生病有补丁 补丁生病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