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这是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吗?

1999-03-26 08:23郑小兵
知识窗 1999年11期
关键词:周某王某公安局

郑小兵

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看到一辆小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王某看见有人拦车就停下,周某拿出工作证给司机王某看,说自己是交通警察,并说这是禁行道。说话间闻到小王有酒味,周某便问:“你喝酒了吗?”小王说:“喝了点啤酒,没事。再说你现在下班了,这不是多管闲事吗?”周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得罚款50元。”随后拿出罚款单。王某想争辩,见围观的人较多,只好交了50元罚款。第二天,王某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罚款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原决定。王某不服,以周某罚款是个人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撤销罚款决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驾车驶入禁行道,并且有酒后开车的行为,显然是违章行为;周某是交通警察,其职责就是制止违章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损害,他将车拦下并予以罚款,这并没有超越他的权限;虽然他没有身着制服,但他出示了证件,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这些情况都说明了周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其代表的是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7条第5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和第47条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收缴罚款。周某根据上述规定处罚司机王某,不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法院作出决定,维持市公安局对王某罚款的决定。

(责任编辑/刘祖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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