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小议

1999-06-06 13:42刘平
大众健康 1999年7期
关键词:医患医务人员家属

刘平

理想的医患关系,是医生和患者在就诊和医疗过程中,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相互依赖关系。现代经济的发展,似乎正在使医患关系复杂化,甚至具有浓厚的商业色彩。有人认为,医生成了医疗服务的卖方,患者成了医疗服务的买主,医患关系逐渐向商业关系“进化”。有人要求,医生的责任不仅仅是向患者提供尽可能好的医疗服务,而是要保证百分之百成功,否则就要求巨额赔偿。面对医学科学水平与患者期望之间的矛盾,不少医院的医生不得不把部分责任以“法律合同”——书面协议的形式与患者或家属“签约”。协议书是医患双方都同意施行某种手术、治疗或检验的“合同”形式,一般包括对患者疾病及其发展结果的描述、手术或治疗的解释、潜在的风险或者难以预料的结果,这本应由医患双方自觉遵守,或者说具有“法律效力”。

从理论上讲,协议过程是采取某种治疗手段前对风险/利益的综合评价和对风险/利益共同承担责任的承诺。但是,医疗活动毕竟不同于简单的商业活动,病人不仅仅是“买主”,医生也不是摆摊卖货的小贩。在为病人诊疗的过程中,实际上,医生一方并不仅仅是在“出卖”体力、脑力,责任、道德、感情也是他们完成医疗任务的主要动力。而患者或家属一方,当面临某种期望之外的医疗结果时,本应具有“法律合同效力”的协议书往往失去了它应有的约束作用。患者或家属期望的是最好的结果,一旦小有差异(且不说大有“闪失”),患者或家属会产生一系列的怀疑:为什么失败?为什么别的病人成功了?医生不负责任、失误?专家在场没有?患者或家属对不理想的医疗后果强烈的感情反应及怀疑导致了大量的医疗纠纷,加上某些似是而非的法律判决、缺乏客观态度的舆论导向,严重损害了我们都应珍惜的医患感情。这里关键是如何理智客观地理解感情与科学的差距。

医学科学是客观的,各种疾病都有病死率、治愈率,各种诊断也都有正确率、误诊率,各种治疗手段有成功率、并发症发生率等等,仅是可能性的大小之别,绝无百分之百的把握。从如此客观实际出发,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看待医患双方的相互动态关系:在医疗过程中,病人、家属和医生是一体,共同与疾病做斗争,前述书面协议只是作为一种减轻医生心理和感情压力的手段。事实上,只有当患者和家属全面了解了某一诊疗措施所有的可能的后果、风险、利益时,才能通过书面协议达到理想的医患关系。在不希望出现的结果出现时,医患双方都应遵守承诺,不要把医生看成奇迹的创造者,也不要把医生看作医疗服务的小贩,国家培养医生是为人们看病而不是害人的,能做的是提供现有技术水平最好的医疗服务。当然,医生也会从科学客观的角度分析原因,在道义上帮助病人或家属度过因疾病或死亡造成的感情难关。如果确属医务人员因为本来可以完全避免的过失而给病人造成伤害以至死亡的,患者和家属应寻求法律保护,依法解决,断不可无理取闹。

医务人员讨厌用商业术语把病人说成买方,把医生说成卖方。生命是无价的,医疗工作不是作买卖,它是一种病人与医务人员之间相互合作,以道德和感情为基础的高尚的技术活动。医患关系理应是相互信赖的关系,一种对治疗效果有着重大影响的关系。正是这种信赖关系促使医务人员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为了治病救人不懈地追求、不停地探索。如今,医患关系的“异化”给双方心理上都蒙上了阴影。患者不再那么相信医生,常带着戒备心理去就医;医生也不再那么为自己治病救人的天职而自豪,诚惶诚恐地做手术、开处方。医院失去了往日的宁静,成了矛盾多、责难多、纠纷多的是非之地!尽管从理论上讲医疗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合同,但在目前缺乏完善的医疗法规的情况下,这一合同作用的维系,更要依赖于医患双方的道德和相互信赖。医务人员要讲究医德,患者和家属也要讲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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