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把一般的腐败与普遍的系统化的腐败区分开来,前者是一切有“组织”的人类社会无法免除的“权力”症状之一,后者则被定义为“只有靠腐败润滑剂才可能正常提供公共服务的系统化的权力寻租行为”。下面的讨论仅限于“系统性腐败”。
----各国的经验研究表明:(1)腐败主要发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2)腐败的两种主要形式是“立法腐败”与“行政腐败”,前者涉及社会及政治体制改革,后者涉及如何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3)腐败通过下列方式降低经济运行效率:(A)大大增加了公共服务的费用从而抑制了外国直接投资活动;(B)把大量资源从生产部门转移到“非生产性寻租”活动方面去;(C)降低了政府及社会制度的“公信力”和公民感受到的“公义性”,从而抑制了私人长期投资和积累资产的积极性;(D)降低了“腐败致富”的成本,从而将大量企业家能力从经济创新活动引导向腐败和黑帮活动方面。
----关于抑制国内的腐败,我们在这一专栏里曾经提出过若干基本步骤:(1)培育不依附于任何政治经济势力的社会中间阶层;(2)在此基础上形成能够沟通社会各阶层的“公众空间”;(3)在公共领域内扶植独立于政府的民众舆论;(4)通过舆论监督和宪法运作对滥用公共权力的官员加以制裁。世界各地的反腐败组织及张春霖的这篇文章,都注意到反腐败需要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与制度创设,抑制腐败的最关键步骤不是别的,而是“切切实实地采取措施抑制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