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其中是法人吗?

2000-02-16 12:39陈海妃
新闻记者 2000年11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南德法定代表

陈海妃

2000年8月27日浙江电视台“时事七日”栏目中回顾湖北省高级法院对南德集团总裁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时,这样播报: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人牟其中(牟奇忠)……。其实,这里的“法人”应是“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而上述报道所表述的是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公司法人、企业法人)行使一定职权的自然人。由于一些记者、编辑和主持人缺乏民法常识,常将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民法概念混为一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法人是被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独立的组织;二是独立的财产;三是独立责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法人制度对于创新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已日益显现。

再看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将法人、法定代表人混为一谈,误导了许多不了解民法的读者,这是很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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