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产权应归谁等

2000-03-24 08:57洪小刚等
知识窗 2000年12期
关键词:房屋产权建房李家

洪小刚等

小王和小李恋爱多年,开始筹划婚事。考虑到小王家人口多,住房拥挤,小李提出盖好新房后再结婚,小王表示同意。于是,他们做了分工,由于小李熟人多,就由她负责办理建房所需的各种手续,小王则负责筹集资金和准备建筑材料。一切进展得很顺利,小李在家里人的帮助下,很快申请到了宅基地和建筑许可证,小王则筹集了足够的建房资金和材料,房子很快盖好了。由于各种手续都是小李出面办的,所以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小李就登记了自己的名字,对此小王没有提出异议。

天有不测风云,在他们正准备去打结婚证的时候,小李突遇海难死亡。于是,此房的归属权便成了两家争论的焦点。小王认为,此房完全是自己筹资建的,他为此负债累累,根据“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房子理应归他,李家没有出一分钱,当然不能得到房子。李家则认为,建房手续是李家办的,没有手续,小王不可能盖房,且房屋产权证上写的也是小李的名字,房子应归小李所有,并由李家继承。双方争执不下,小王起诉到法院。

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小李具备了拥有房屋产权的要件,房屋应归小李所有。因为,申请建房的手续是由小李出面办理的,小李以正常、合法的手续申请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书面证明和必要形式,这一形式小王不具备;再次,小王和小李并未登记结婚,房屋不能作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属于小李,并由李家继承。鉴于小王在建房过程中花费了大量金钱,责成李家予以适当补偿。

购买赃物能拥有所有权吗

清民

1999年8月,李某听说陈某有一辆8成新的摩托车想转让,于是与陈某取得联系,经讨价还价,两人以4000元成交。摩托车有真牌真照,两人也办了过户手续。但事隔不久,陈某因盗窃被抓,在审讯中,他承认自己在1999年7月偷了何某一辆摩托车,卖给了李某。何某经辨认,确认了这辆车确实是自己的,要求李某退车,李某则认为自己花了正常价格买车,而且也不知道是赃车,在整个过程中自己是无辜的,不同意退车。两人争执不下,于是起诉到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经讨价还价,以比较合理的价格买下了这辆摩托车,应该可以认定李某购车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购买人不知道出卖人无权出卖该财产,而且根据双方进行买卖时的各种情况,购买人也不可能知道出卖人无权出卖该财产。在一般情况下,购买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善意取得”。但是,李某购买的摩托车不是一般物品,而是赃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和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法院判决:李某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该车应退还何某。李某的损失应由陈某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李某事先明知是赃车而购买,将以销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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