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应该判给谁等

2000-03-28 05:57:52曹水生等
知识窗 2000年11期

曹水生等

刘某和陈某俩人都在同一所中学当教师,经自由恋爱,1994年结婚建立了家庭,1995年刘某生下女儿娇娇。由于夫妻工作都很忙,没有时间带小孩,陈某的父母又都在外地,所以他们的娇娇基本上都是刘某的父母带,时间长了,娇娇与外公外婆之间产生了很深的感情。

1999年,刘某和陈某由于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作了协商,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在对娇娇的抚养权上双方各不相让,争执很大。刘某和陈某各自举出了很多理由要求抚养娇娇,但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他们只有到法院提请诉讼。

《婚姻法》第29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扶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院经查实,刘某和陈某各方面条件都非常相似,但娇娇从小就与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与外祖父母感情深厚,且外祖父母都是退休干部,有自己的收入,身体健康,完全有能力帮助女儿扶养娇娇,最后,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将娇娇判给女方刘某抚养。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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