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宁

“功劳证是立功运动的附属产物。1946年10月,苏鲁皖部队2团(即中国人民解放军24军200团)在进行李堡战斗时,提出了“把功劳记在‘功劳簿(证)上”的口号,率先发起了立功运动。随后,山东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开展立功运动的决定,制定了立功运动暂行办法,号召全区部队、民兵、自卫队发扬革命英雄主义,为人民立功劳。功劳证就颁发于这个时期。
立功运动在部队兴起,立即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1949年11月11日,党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发出《号召普遍响应立功运动》社论,提出“为人民立功劳、做人民的功臣”的口号。接着,晋冀鲁豫、晋察冀、东北、晋绥、陕甘宁各战略区均制订了《立功条例》、《立功办法》、评功和奖励的有关规定。
为配合立功运动的开展,各区、军分区、部队及地方一些部门,颁发了专供登记功劳的功劳证,依据条件按功绩大小分别评定功劳。关于功劳等级的分法,有的军区规定“功”分为四、三、二、一等和特等共五种,有的分为大功、小功。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和大功一般颁发奖章或功劳证,四等、部分三等、小功只颁发功劳证。
1946年华中新四军2团在发起功劳运动时,提出了改变原来只有杀敌缴枪才能立功的功劳方式,规定了行军、做工事、巩固部队、爱护战士群众、为老乡做好事者也可立功的新式功劳运动。于是,一套“人人立功、事事立功”的“论功行赏”制度建立起来了。根据规定,记功过程为:报功、评功、奖功、庆功。部队的基本战斗班设有兼职报功员,连队以上有评功委员会,个人立功经全连民主评定,记载于功劳簿(证)内,呈报上级领导机构,请求批准和奖励,再由上级领导记功盖章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