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的文物不能随便卖

2000-06-14 05:12
收藏 2000年10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法祖传杨某

个体户杨某因做生意急需一笔钱周转,便找到做文物生意的朋友刘某,打算将祖传的一个青瓷花瓶出卖,经双方言定杨某得款4万元。后刘某将此花瓶转手倒卖给境外一老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花瓶为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刘某被法院以私自出售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某拘役6个月。宣判后,杨某大惑不解,心想出售自家祖传的文物也犯法吗?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第31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而我国《刑法》第325条第1款规定:"违返文物保护法规定,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刘某、杨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以上法律,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是于法有据的。(据《现代家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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