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难以“消峰”?

2003-05-30 10:48
中国新闻周刊 2003年8期
关键词:税收收入现行税制

大 若

现行税制下,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是由中低收入阶层交纳的,而高收入阶层收入来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绝大部分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所无法调节的。

在一系列富人逃税风波之后,富人纳税问题一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最近有关个税是否应调高起征点的讨论再次让个人所得税成为热点话题。

个人所得税一向被认为是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途径,有助于解决贫富差距——“消峰”。但是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钱晟认为,个人所得税所起的“消峰”作用只是在一定经济发展阶段才会起作用。在中国大多数人还没有富裕起来的时候,个人所得税在中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更不能与美国相提并论。个人所得税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在美国达到了30%左右。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只占很小一部分,即便是在加强征管的2002年,在增收了209亿元后,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只有1205亿元,不到全年税收收入的7.1%。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个人所得税所起的作用与该国的收入水平、工业化水平、经济发展阶段有着密切关系。当个人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财政收入功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相反,个人财富、个人收入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它所起的作用也就微乎其微,有时甚至还产生负面影响。

钱晟认为,过分强调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会影响投资者积极性,甚至导致资本外逃,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而言未必就是一个“福音”。

北京市工商联甚至担忧,靠人为力量加大对富豪的征税力度去救济贫困人口,必将付出降低效率的代价。而一个总是让企业家、创业者心有余悸的社会,企业财富的增长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也是难以想象的。

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尚希表示,尽管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设计了调节功能,但现实中,它发挥的却是一种“逆调节”功能。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交纳的。

中国高收入阶层收入来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绝大部分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所无法调节的,使个人所得税的高边际税率仅仅成了一种摆设。中低收入阶层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而现行税制下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却主要是由中低收入阶层交纳的。

此外,征管水平是税制有效实施的管理保证,一个复杂的税制就需要有较高的征管水平与之相配合。征管水平低,偷逃税的风险下降,有意偷逃税就会增加,若再加上税制复杂,将会使偷逃税和税收规避更为普遍,税制的有效性更会大打折扣。

刘尚希认为,更为重要的不是想要做什么,而是能做什么。目前,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征管能力还相当弱,面对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而且不少是采用现金结算方式,隐蔽性很强的现实,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恐难“成人之美”。成熟的实践才有成熟的制度,才有成熟的管理。

刘尚希认为,面对现实中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在累进税收调节显得无能为力的情况下,政府必须要寻找其他更为现实有效的手段。

解决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应更多地运用公共支出这一手段,设法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保障低收入者、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以解决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带来的贫困化。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还会不断增长,与之相应个人所得税增收的潜力还很大。长远看,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会逐步增加,它所起的作用也会逐步显现。但在其他条件还不具备的时候,对个人所得税寄予过高的期望,未必就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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