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立法需要新思路

2003-05-30 10:48
中国新闻周刊 2003年32期
关键词:文学艺术权益文艺

从年初全国政协会议至今,各界要求文艺立法的呼声不断。上海作协副主席王纪人近日撰文指出,当前的文艺立法在判定文艺性质时,需要有新的界定,不应再将意识形态性看成是文艺的惟一特性。

王纪人认为,文学艺术既是一种精神产品,也是一种商品。作家、艺术家是文学艺术的创造者和生产劳动者,艺术生产是社会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作家艺术家的权益自然应该受到保障。作家艺术家一旦与出版公司签订了合同,就成了公司的雇员,他的劳动成果就成了公司可能在消费市场上获利的商品。现在侵权的现象比比皆是,不仅畅销书被盗版,即使委托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图书,也同样会遭到违反出版法的恶劣待遇。

王纪人建议,在文艺立法时,不妨参照劳动法和出版法等条款,保护作家、艺术家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使他们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他们的经济利益不遭损害。保障他们的写作权、出版权和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艺术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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