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执业医师必须下乡服务农村等

2004-08-24 10:01师晓京等
农村百事通 2004年12期
关键词:执业医疗卫生医师

师晓京等

新聘执业医师必须下乡服务农村

卫生部、人事部前不久提出:“逐步清退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有上述资格的新聘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同时规定,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要定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所谓定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是指五年内以及今后由政府举办的城市二、三级医院(不含军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要到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期限为1年,这也可作为城市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北京 师晓京)

北京首创农村养老保险“普惠制”

北京市大兴区前不久决定由政府分3年注入4500万元补贴奖励金,为占全区2/3的24.6万农民每人都设立一个独立的保险账户,以“普惠制”参保形式在国内率先推开。

这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资,政府为农民出资建立个人账户,储蓄积累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个人交费标准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地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16 ~ 60岁的农民均可参保,60岁后开始领取相应数额养老金。实施前三年对参保农民按补贴标准分别给予100%、60%、30%奖励,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北京 李红利)

湖北建立城乡统一就业登记制

湖北省前不久打破户籍限制,打破外来人员与本地城镇职工的身份界限,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

规定劳动者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必须先参加就业登记,领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就业证》记载劳动者就业情况、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接受职业培训和介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内容。

湖北省规定以下人员应当登记:被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人员,农民进城自谋职业者。(湖北 何红卫)

新疆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最高罚款两万元

一项旨在维护职工(外来工)合法权益的《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前不久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与职工(外来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新疆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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