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报价小知识等5篇

2004-09-23 07:34
中国市场 2004年9期
关键词:委托合同解除权委托人

外贸报价小知识

文/ 刘希平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物交割的地点和条件的不同,贸易双方的费用负担、组织运输、保险以及风险划分等也不相同。在交易中,为了明确以上内容,产生了不同的价格条款。目前,普遍采用国际商会(ICC)指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在实际贸易中,比较常用的价格术语有以下三种:

1. FOB(Free on Board)

在我国习惯称作“离岸价”。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负责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

在我国习惯称作“到岸价”。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负责租船定舱,按期在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上,办理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至于有关风险和责任的划分则同FOB条件一致,即卖方仅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前发生的风险。

3.CFR或CF(Cost and Freight)

是介于FOB和CIF之间的一种价格术语,它是由卖方负责运输安排,由买方负责保险。除此之外,其他的风险、费用划分及权利义务大体与CIF相同。

实例:

以下是**公司报价邮件中的一部分:

根据你所选择的蓄电池型号,在下面我们报出了最好的价格(FOB天津港)。通常在这个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客户定单的大小,还可以给予少许的特别折扣,但不会超过10%。我们相信,在同等品质的蓄电池中,我们的价格是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的。

解析:

在以上的报价邮件中,该公司首先告知对方,自己所报出的价格已经是实盘(即最好的价格)。然后,为了鼓励对方能够给出较大订单,表明还可以给出一些折扣。最后,告之此折扣不会大于10%,将报价封顶。从而将公司的整体价格水平展示给对方,以真实的价格水平参与竞争。

玩具租赁常识

1. 选址:开设地址宜设在小孩进出多、游乐场所少的地方。社区应选择那些中低收入人群,家居空间小的社区。商场要选那种人气比较旺、消费水平比较高的大型商场。

2. 租期、价格:租赁可以日计,也可以月计,最长时间不宜超过半年。租金视玩具的档次而定,要偏向低廉。如价值50元以下的中抵挡玩具,日租金应定在该玩具价格1/50以下。价格在50-100元左右的中高档玩具,日租金宜在该玩具价格的1/10以下。

3. 合同:玩具出租前,双方要签好损坏责任合同,明确赔偿责任,避免事后争议。

4. 卫生:玩具消毒常用的方式有消毒液檫拭和紫外线消毒两种。消毒设备要摆在顾客看得到的地方,现场操作。

5. 会员制:会员在租赁玩具时,根据玩具的价格和租用时间收取租金,有的是原价的10%,有的是原价的7%或则更低,租赁费用直接从会员卡金额中扣除,扣完为止。

给顾客一个快乐消费的理由

能否在出售商品的时候,还能向顾客提供快乐?

纽约有一家名为FJ的廉价自选商场就有一套独特的方法。当顾客购物付帐时,店员会给他们一张精美的纪念卡片。收银机附近放置着一架电脑开奖机,当顾客把卡片插进开奖机后机器会发出美妙的音乐,而且每次发出的音乐都各不相同。开奖机的屏幕上会出现令人炫目的美丽色彩,几句令人发笑的幽默段子或者是温馨的祝福语,同时将这些语句打印在卡片上,最后再显示是否中奖及奖品规格。其实,该店推出的奖品都不值多少钱,主要是些制作精美的生活日用品,但确很吸引人,不少顾客乐此不疲。

委托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 合法

文/祁立民

编辑同志:

我是经营建材的私营业主。由于本人不懂法律,为减少经营中的损失,今年2月我与律师窦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窦某为我外出索债时的代理人,我每年付给窦某律师费5000元,并约定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在双方履行合同的半年间,我对窦某的工作不太满意,便要求解除合同,并将半年来的律师费2500元交给了窦某。窦某则认为,双方已约定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而且其已经做到尽心尽力,不同意解除合同。请问,我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吗?

读者沈峰

沈峰读者:

你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前者包括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合同以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一方可据此解除合同;而后者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若出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你的解除权属于后者。根据律师法第29条第1款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依据此条规定,你完全有权解除窦某的代理权。新《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解除权又作了进一步规定,该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委托人不但在出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法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且由于委托合同的建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这种信任若发生动摇,委托合同也随之丧失了存续的基础,委托人还拥有任意解除权这种特殊解除权,也就是说,委托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委托合同即可解除。因此,尽管你与窦某约定了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由于与法律规定相悖,该条款是无效的。如果窦某执意不同意,即使其起诉,也赢不了。

越权代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编辑同志:

去年5月,我公司业务科长刘某带着公司开具的订购电表的介绍信,参加一工业产品展销会。刘某电表质次价高,没有订购,便擅自同木器厂签定了100件挂衣柜购销合同。刘某向领导汇报后,领导不同意,并责令其立即电告对方解除合同,但刘某认为销售这种产品有利可图,便拖着不搬,公司也就打消了要解除合同的想法。后来,木器厂寄来了挂衣柜的图纸,公司没有表示异议也没有认可。同年7月,木器厂按合同规定首批运来50件挂衣柜,但这时市场对这种家具的需求并不大,公司预测该货不会畅销,开始表示不验收,不提货。之后因怕铁路部门罚款和退回去要支付运费,便收下货物,但没有付款。尔后木器厂向法院起诉我公司。请问,刘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签定的合同有效吗?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山西 李斌

李斌读者:

你好,刘某和木器厂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你厂应承担违约责任。

刘某和木器厂签定合同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如果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必须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后,应当及时报告被代理人,争取被代理人的追认。未经追认的行为,要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你公司的业务科长刘某越权代理后,及时向你公司汇报,你公司虽然开始不同意,但后来又放弃了原来的意见,木器厂向你公司发货后,你公司没有作否认的表示则视为你公司对该合同的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刘某的越权代理既得到了你公司的追认,你公司对此批货款不应抵赖。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执行中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当有你公司承担,你公司收货后拒不付款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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