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农民工平等地位中的难点问题研究

2004-09-23 07:34杨晓智
中国市场 2004年9期
关键词:农民收入维权差距

杨晓智

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解决之道在于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收入的思路应该着眼于摆脱农业自身的束缚,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又在于如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提高农民务工的收入。但我们现在实际从农民工的不平等地位上实现对农民工的剥夺,是继“工农产品剪刀差”后的对农民的第二次剥夺。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关键因素。

一、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在波动中不断扩大

1.从比例考察:

1978年农村改革开始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37:1,农村率先改革,农民首先得益,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迅速缩小。从1978年到1984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由2.37:1,缩小到1.71:1,接近世界多数国家1.5:1的水平。但随着改革的重心逐步转移到城市,城市改革和农村改革交织在一起,出现了一些新的碰撞和磨擦。首先误认为农村已富裕起来,因而各方面通过各种办法从四面八方向农民伸手,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农村改革初期农民得到的一点实惠,又一点一点地被收回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重新迅速扩大了。1985年1.86:1,1990年是2.20:1,1995年是2.71:1,2000年是2.79:1,2002年是3.11:1。以上仅为名义上的差距,由于农民基本上不享受社会福利,而城镇居民享受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和各种福利性的补贴,每年人均约三千多元,加上此因素,实际的城乡差距应为5-6倍,据国际劳工组织36个国家的统计资料,绝大多数国家城乡收入差距均小于1.6倍,而且在我国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2.从绝对值和增速考察

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提高到2001年的2366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递增7.3%,增速较快,但分阶段看,增速最快的时期是1979-1985年,年均递增15,2%,1985年以后的16年速度放慢,年均递增为4%,特别是1997年以后,增幅连年下降,1997-2001年的速度分别为:4.6%、4.3%、3,8%、2.1%、4.2%,为什么后16年的增幅与前7年的增幅相差4倍,反差如此之大是值得深思的。据预测今后20年年均递增速度要达到5.5%--6%,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才有可能达到6860元,后20年的速度比近16年高1.5-2个百分点,要达到此目标,还需作很大努力。而且,今后20年,即使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增长5.5-6%,城镇居民收入增长6%,城乡收入差距仍达3倍多,如对农村没有特殊的社会保障措施,实际的收入差距也不会缩小,仍是5倍多,到2020年如果城乡差距还这么大,就会影响小康目标的全面实现,这个难题,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取对策。

二、农民进城打工是发展城市第三产业、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客观需要,也是反哺农业的现实途径,对城乡都有重大意义。因而对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就成为重中之重。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三点:

1.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鼓励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部署。“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增收。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仍然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一个突出矛盾。从农民收入结构来看,当前农民收入中增长最快的是外出务工就业的劳务性收入,农民进城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已占农民现金收入的三成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从体制和法律上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农民工合法所得,是提高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2.是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给城市的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难度。这个庞大的就业群体由于得不到城市的认可,在城市与农村之间阶段性或间歇性地奔波,特别是每年春节前后的“民工潮”现象,给城市造成许多不稳定因素。但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适应这种社会变革的大趋势,需要运用改革的办法不断解决这些问题,调整和改变现有的、不适应新的变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从体制上给予农民工平等的社会地位,从法制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给他们一个平等的生活空间是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3.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要求。

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农民工的素质相对较低。但对农民的整体情况,他们的文化水平是较高的,他们对学习新知识、提高劳动技能、融入城市社会和现代文明抱有非常热切的期望。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相应的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应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各种所需的培训,帮助他们维护基本权益,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这也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要求。

三、难点问题研究

(一)雇工维权的模式:自身维权、法律维权、通过组建工人自己的社团进行维权三种模式。

1.自身维权:在保障工人权益上的力度最弱。首先,工人作为无产阶级必须出卖劳动力才能生存,而资本家可以用资本和技术替代劳动,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使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劳动力需求。第二,当和约签订后,在资本家的工厂里,劳动力的支配权转移到资本家手中,单独的工人无力抗衡资本家的侵权行为。第三,由于工人和资本家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资本家可以以解雇相要挟,迫使工人接受不利于自己工作的其它条件。

2.法律维权:即通过国家法律对工人权益进行保障,可要转化为对工人利益的真正保护还需要一系列的中介环节。第一,国家以法律形式通过的保障工人权益的法律、法令等正式制度要借助于正式的国家机构才能实行。第二,借助正式机构维护工人权益还受到政府机构一系列委托--代理环节的制约,执法者与最终委托者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导致执法者偏离维护工人正当权益的目标。第三,由于工人缺乏维权意识,或者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昂可能使工人被迫放弃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通过组建工人自己的社团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种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以上两个途径的缺点,具有更大的可行性。第一,由于工人本身是相应社团的成员,通过组织行为维权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至少委托--代理环节比通过正式途径要少得多,付出的成本也少。第二,以组织的名义与资本家谈判、交涉,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单个工人与资本家打交道的弱势地位,增强谈判能力。第三,由于工人与自己的组织联系紧密,可以方便地通过组织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二)宏观和微观的发展观问题:

1.从宏观方面考察:2003年,以中国GDP总量突破11.67万亿人民币,人均GDP达到1090美元为标志,中国经济增长进入新一个时期。也可以说进入了一个拐点:我们必须对我们的未来的发展思路进行思考:我们的经济发展是继续依赖投资、低人力成本、高能源消耗、严重的环境污染为成本,还是另觅它图。有人认为如果我们现在不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20年后,可能会形成重大的社会问题,我想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2.从微观方面考察:我们的劳动力供给在目前的工资水平上,在一段时期内,可以看作是无限的,劳动者愿意失业,还是在条件艰苦的环境下工作?强调工人权力是否会降低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其实物美价廉,不必一定通过降低人力成本来达到,当今时代,单纯依靠低工资的劳动力降低成本参与市场竞争,并以此作为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已经越来越困难了。低成本应建立在高科技和科学管理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员工的超低工资水平之上。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的商业利润并不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三)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必须强调以人为本和人本管理,强调对人的权力的尊重:

比如,政府部门年终督促还款和清欠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重整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强化社会和舆论对它们的监督,并把政府职能切实从“经济建设型”转变为“公共服务型”,为公平和良性的市场交易提供公共服务和监督,强调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和谐统一。再如在劳动契约化上,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签定率仅为57.1%,农民工的合同签定率为10%到20%,由工会或者职代会出头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比率是23.7%。据此,有人认为,农民工要加强法律意识,进城打工要签劳动工资合同并保留有关文书证据,否则政府和法律无法提供保护。其实,"板子"应该先打在企业的身上。民工没有签合同,首先是企业的责任,是企业管理不善或恶意逃避责任的结果,因为相对于提供简单劳力的民工,企业拥有有关行政管理和法律知识的优势。其次是政府的责任,因为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其中就包括对企业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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