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亮
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已是社会共识,但如何收回则非常复杂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50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而其中,“死刑核准权将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为何收回
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直接剥夺罪犯的生命。
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对判处被告人死刑有严格规定,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死刑案件等普通程序,还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是保障立法规定适用和司法程序正当的重要程序。中国1979年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但后来,在1983年的“严打”中,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复核权作了重要修改,即“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此后,1991至1997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云南、广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只有危及国家安全、部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死刑案件要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6年、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将死刑核准权上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