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受竞业禁止的约束吗
张律师:
我在某电脑公司任职多年,掌握了该公司一些商业秘密。2001年初,我曾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我如果离开该公司,2年之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工作,该公司支付给我人民币5万元。离职后6个月内付3万元,余下的离职满2年时付清。现我离职已8个月了,该公司未付给我分文。我想发挥自己的特长,到另一家软件公司去工作,但不知这样做是否会侵犯某电脑公司的商业秘密?
河北石家庄蒙永华
蒙永华:
来信实际上牵涉到竞业禁止的问题。竞业禁止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1993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让的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