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才能安全

2005-09-22 09:10阿拉木斯
中国计算机报 2005年60期
关键词:电文电子签名病历

阿拉木斯: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曾参与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重要电子商务政策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软件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工作的参与人之一;参加多项我国电子商务与IT领域的重大法律课题的研究工作,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产操作系统的版权论证等专题;在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专题“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研究”项目中,任主要负责人。在国内外报刊上共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三十余万字。主要著作包括:《计算机2000年问题法律指南》、《网络与电子商务法》、《中国电子政务法律问题》等。

在我国,电子病历的推广应用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纲要(2003-2010年)》指出:我国卫生改革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卫生部曾强调“国内三甲以上的医院都需要实行信息化管理”,电子病历在其中的作用可想而知。

不过,电子病历的推广还面临一些新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简单分析一下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病历在我国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问题。

第一,电子病历整体上属于数据电文,即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以电子、磁、光学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二,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也就是说,使用电子病历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以自愿为前提。

第三,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还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适用于以下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电子病历如涉及这些内容的,法律并不支持这部分的效力。

第四,电子病历应得到妥善的保存,否则今后难以作为相关证据使用。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如何理解呢?其一,电子病历应得到“固定”,即储存在硬盘或其他设备中,而且可以随时调取,不发生信息失真;其二,如根据储存需要,对电子病历进行压缩、转换、加密导致信息存在形式发生改变的,要能够還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其三,电子病历的生成时间应和书写人的签名一起储存并保证真实可靠。

第五,医生的签名是电子病历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电子病历只能与电子签名相匹配。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呢?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其一,电子签名在发放时应是经过身份核实的;其二,电子签名只能被它的所有者使用。他人如果使用的,必须有电子签名所有者的明确授权才有效;其三,电子签名本身和它附着的数据电文应是有相应的技术保障其不能任意改动的。简单地说,如果一个电子签名是国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认证机构)所发放的数字签名证书,并且这个电子签名的操作是完全规范的话,那么这个电子签名就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电子签名,与签名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由于电子病历本身会涉及一些事关健康甚至性命的重大纠纷,所以其不可随意更改性十分重要。也就是签名者可以为其签署的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被篡改的可能性应该是没有的。数字签名的使用就可以确保电子病历本身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当然,电子病历还面临技术安全问题、标准统一问题、资金投入问题、患者隐私权保障等问题,但这些就不是电子签名法所能解决的了。总之,电子签名法是电子病历在我国得以推广应用的基础,没有电子签名法保障的电子病历是不可想象的,而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后,电子病历必将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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