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马路边,捡到一箱钱

2007-05-14 13:37白宙伟
杂文选刊 2007年9期
关键词:遗失物马路边出发点

白宙伟

有人说,西方制定法律,是以人性恶为出发点;而在中国,则以人性善为出发点。这一说法结论是:人家是排除有罪,而我们是往身上加罪。这先姑且不说,将这种民族主义情绪作为“文化”带入法律,完全可以接个话茬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别干活了,时机一到,一切全报。这种消极的定义,反衬出西方制定法律原则的积极和人道意义。所以,民族文化传统意识较重的同志,说什么应该先动动脑子,别老什么好听捡什么。

我猜想,人之初,性本善,可能是古人到产妇家祝贺时有嘴无心的一句恭维和搭讪,不能当真。伟人说过:“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人的头脑中固有的吗?也不是。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那么,人的不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地底下冒出来的吗?不是;是从娘胎里带出来的吗?也不是;坏人的坏事、坏主意、坏办法只能从坏的影响中产生。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些正确的不正确的东西都不是无缘无故地产生的。我们就不能说人有原恶或是原善:人性之初是中性的、中庸的。因此,法律不能以人性恶或者人性善为出发点来制定、来解释、来实施。否则,在美国就一定会有杀妻的凶手自己都承认了,而大法官却说,我说你没罪就是没罪的怪案;在中国就一定会出余祥林事件。

说点轻松的话题,过去有首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我高兴地说了声:叔叔,再见!”我相信,唱这首纯真的儿歌的孩子没有什么对他人财物、财产的贪欲,此刻,他就是一个人性上的“中庸”的人。他身后一定有个大人,在从小教他这样做,而他这样做了之后,得到大人、警察叔叔点头的称许,这就是实践,在实践中,这孩子知道拾金不昧才是对的,他今后捡了一箱子钱可能都要交给警察叔叔的。

现在,“物权法”了,其草案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报酬。这等于认可拾金不昧的人索要回报。这就出现了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值得全社会计论的命题:是法律进步了。还是道德退步了?

我们设个假定:后来,捡一分钱的孩子长大了,果然在马路边捡到一箱子钱。这时候的他,虽然已经不是“人之初”。而是受过道德教育和非道德影响的有善恶分辨能力的人,只是,如果他没有贪欲,他仍将是一位“中庸人”,他有三种方法可以选择:拾金不昧,分文不取,法律无明文规定;恶意占有,可能触及法律高压线;善意取得(回报),有法律明文支持。

在法治社会,选择有法律支持的办法做事,可能是最为稳妥的。从本质上看,法律支持就是一种排除有罪的最可靠的依据。这位捡了一箱钱的成年人“索取回报”,只要在行为上不违背法律,当然可以在道德上问心无愧。

物权法草案这样规定,是对“中庸”的人采取的“中庸”保护的法律制度,就排除了法律法规以人性恶为出发点或以人性善为出发点来制定的弊端,也符合至少现在还不可能达到人人拾金不昧的社会现实,是法律的进步,也是对道德的保护。

那首儿歌能否改为成人歌曲:“我在马路边,捡到一箱钱,把它还给物权人手里边;对方数完钱,又把‘回报点,他真诚地说了声:没丢,就值。”

【原载2007年3月13日《北京晚报·北京论语》】

插图/李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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