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玉琴 王维玉
对于专利权来说,如果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技术成果用来申请专利,就可能出现专利权属纠纷。但专利权属纠纷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诉讼时效如何确定,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业内对此问题认识不一,常见的观点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近来,学者与司法界对此不断反思,陆续出现不少判例不认同专利权属纠纷也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但系统地阐明个中法理的分析文章还很少。本文旨在对此作出较为细致的法律分析,抛砖引玉,希望引起业内同行的关注。
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对涉及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即“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
问题是,这里的“侵犯专利权”应该如何理解?通常认为,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仅仅是对“侵犯专利权”作了狭义的规定。该条给出的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结合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可见,在专利法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所以,专利权属纠纷一般不被归到“侵犯专利权”的范畴。理由是,专利权属纠纷概因侵犯了别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下称“专利申请权”)而导致的,专利权属纠纷的根本是专利申请权纠纷,争论的是某个专利权应该归谁申请,之后顺理成章地归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