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佩兰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被各国民法奉为“帝王条款”。专利权因其私权性质在民法上被确立下来,其权利的滥用自然就受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
然而,我国的专利法中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总则部分,因而,法院在审理有关专利权纠纷的案件时,不能直接套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然而,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我们永远无法单纯依赖法律条文的修改来解决所有问题,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传统而又包容的基本原则,能否为解决专利纠纷提供有力的依据呢?
答案是肯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发挥的。首先,它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其次,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诚实信用”一词,从规范意义上看极为模糊,在法律意义上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其适用范围几乎没有限制。立法者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含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司法者,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因此,在法律存在缺陷或者不完备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弥补漏洞的功能。
下面笔者将分别针对专利审批和后续的专利侵权及无效程序中的一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进行介绍,从中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有着积极作用。
1专利审批阶段……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