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华
摘要:政府干预责任保险市场的原因包括潜在加害人低估自己面临的责任风险、无赔偿能力以及逃避责任。我国的生产企业不但普遍存在低估风险和逃避责任的问题,而且在一些外部性极大的领域存在严重的无赔偿能力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来保障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利用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的专业能力和提升利润水平的动机来管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要想通过商业保险市场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政府就必须与商业保险人充分合作,创造有利于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的环境。
关键词:责任保险;政府干预;损害赔偿;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3-0018-06
一、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原因分析
1.信息问题保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假设社会福利等于各主体的期望效用之和,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者转移至风险中性者就能够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帕累托改善),更一般地说,将风险从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转移至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就会提高社会福利。而且,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愿意支付等于期望损失或略高于期望损失的价格将风险转移给风险中性的主体或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这种交易能够使前者和后者的期望效用都得到提高。事实上,在面临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规模相比自己的资产规模较大的风险时,绝大多数人都是风险厌恶者,而保险公司可以看成是风险中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