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还是“暴利税”?

2007-09-26 08:00:22童大焕
新民周刊 2007年36期

童大焕

伴随着全国大中城市楼价上涨速度加快,内地楼市异象丛生:地价飙升,新“地王”迭出;捂盘惜售,分明楼已盖好却迟迟不见开卖;百姓买房连夜排队,恐慌性抢购风处处弥漫;而在股市,房地产类股价似乎集体“失去了地球引力”……由此,在“买房难”、“房价高”的不绝呼声中,有关征收“物业税”还是“暴利税(又称‘特别收益税)”的话题便备受关注和议论。

日前,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朱中一在博鳌房地产论坛上提出了7点建议,其中第一条是,建议加速推进物业税出台、减少二手房流转环节的营业税。理由是,在房子的持有环节上增加成本,可以抑制商品房的投机性需求,以缓解供求紧张的矛盾,从而达到抑制高房价的目的。此前,国家发改委课题组也曾提此建议并希望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

我认为,对于物业税征收政策的出台,务需慎之又慎。因为它并非治理房价高企的良方,目前在我国内地至少面临着法理、技术、效果三方面的考验,更要看到,物业税对多数老百姓而言,肯定又将成为一个年年有的“重负”。

从法理上看,我国一级土地实行政府垄断供应模式,房地产商通过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招投拍卖而一次性获得住宅土地70年使用权,这部分成本直接打入房价,相当于业主已经一次性支付了70年地租。如果在此基础上开征物业税,显然有重复征税之嫌。

从技术角度看,物业税征收是一个复杂的程序,用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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