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的思考

2007-11-12 06:00朱尧平
审计与理财 2007年11期
关键词:审计工作重点情况

朱尧平

预算执行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是审计机关法定的首要职责和统揽全局的重要工作。深化预算执行审计,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笔者就此谈点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必须明确两法提出的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预算执行审计提出四个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对预算执行审计时限提出新要求。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但没有明确何时提出报告。”在过去的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定提出报告的时间不一,有早有迟。早的在二、三月份,这样造成审计机关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时间很短,很多事项难以审深审透,审计工作报告质量受到影响。晚的安排在第四季度,从而使预算执行审计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达不到通过预算执行审计促进搞好预算管理的目的。新颁布的《监督法》重视这一实际,在报告时间上作了科学安排。《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就是说,国务院的审计工作报告必须在每年六月提出,地方人民政府的审计工作报告必须在每年六月至九月间提出。这种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时间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对预算执行审计时限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在报告提出之前必须完成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法》作出这条规定,既为预算执行审计实施留出了比较多的时间,有利于保证预算执行审计必要的覆盖面和审计质量,又使预算执行审计能在人大审查批准决算时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

二是对预算执行审计内容提出新要求。《监督法》除在第十七条对预算调整、重点支出调减的审查批准作出原则规定外,根据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预算执行监督方面进行的探索和积累的经验,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要求,在同《预算法》、《审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同时,区别中央与地方的不同情况,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这里讲的是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实际上也就是规定了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内容。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突出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又有利于做到预算执行审计更好地为人大加强对财政的监督服务。

三是对预算执行审计效率提出新要求。针对以往国家审计很少讲审计成本,审计实施时间过长的情况,《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这条规定不仅同样适用于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而且是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是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提出新要求。两法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从三个层次上提出要求。首先是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提出新要求。《审计法》第四条规定:“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这是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进行规范,要求我们必须围绕预算执行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而不能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变成包罗万象的一般审计工作报告。其次是在落实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决议的力度上提出新要求。《审计法》第四条明确:“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这一条还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监督法》第二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这体现了一旦启动监督程序就一抓到底的立法思想,也表明两法更加注重预算执行审计的效果。再者是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处理提出新要求。《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有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条规定是要求增强预算执行审计的透明度。

二、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必须形成乘势而上的新思路

在两法对预算执行审计提出新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调整工作思路,使之既与之相适应,又能推进预算执行审计的不断深入开展。可以这样说,确立新思路,是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的必然选择。而要做到这一点,现在看来主要应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确立预算执行审计目标。刚开始我们把预算执行审计目标确定为“摸清家底,揭露问题,促进管理”,后来又确定为“促进规范管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这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现在看来这种目标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在新的形势下需要调整和充实。根据两法的规定,我们应当将预算执行审计的目标定格为“促进实现依法理财,规范财政分配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改进财政管理”。确定这样的目标,一则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二则符合现实情况和长远要求,三则有利于充分发挥预算执行审计的作用。

第二,关于构建预算执行审计体系。我们曾经提出预算执行审计要“以检查预算执行情况为主线,以对财税等部门组织和参与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为重点,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为基础,以预算外资金审计为补充”,这一体系基本上是可行的,在实际工作中也起到了引导作用。根据两法的规定,以及后来我们强调以支出为重点,现在可以提出构建“以检查预算执行情况为主线,以对财税等部门组织和参与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为主导,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为基础,以重大支出、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以及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审计为重点,以预算外资金审计为补充”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构建这样的体系,要求审计机关重点关注五个方面:一要关注预算安排的合理性。特别要重视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的检查,了解在财政资金分配中财政权力行使的规范性,看其有无滥用权力的问题;二要关注预算内容的完整性。目前不少地方未将接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财政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也不很规范,造成这部分资金失去人大监督。审计机关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既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又要促进完整反映预算;三要关注预算收支的平衡性。《预算法》规定:“中央政府预算不列赤字;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地方政府为了解决推进城市化、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中的资金缺口,又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纷纷建立各种形式的投融资公司进行举债。为此,审计机关要在关注预算内资金平衡的基础上,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开展审计,真正把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负债纳入审计视野,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四要关注预算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力度,揭示资金闲置而没有发挥效益或使用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五要关注预算执行的刚性。预算一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就要得到严格执行。但目前未经法定程序,自行调整预算、各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相互调剂的情况比较普遍,这既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怎么样对待和处理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研究提出积极性的审计意见,以切实加以解决。

第三,关于突出预算执行审计重点。预算执行审计,顾名思义是指对预算安排的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的审计。从两方面的审计内容看,支出是重点。这在前面已经提到。现在的问题是怎么去突出这个重点?笔者以为,以支出为重点,就必须沿着资金的流向去开展工作,按照“财政资金到哪里,就审计到哪里”的思路,坚持从财政部门分配和拨付预算资金情况的审计入手,延伸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方面使用预算资金情况,突出对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及效果情况的审计,并加强分析研究,提出积极性的审计意见。这三方面的审计工作要形成一个链条,一环扣一环,力求把情况调查清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审计结束后做到审计工作报告重点突出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第四,关于提高预算执行审计效率。这是一个新问题,过去我们很少研究,现在看来也非解决不可。怎么解决?笔者觉得首先应该分析一下提出审计效率问题的原因:从外部讲,主要是因为我们现在现场实施审计的时间太长;从内部讲,我们确实也需要加强审计效能建设。在明确这一点的前提下,我们要研究怎么去提高审计效率,缩短在现场实施审计的时间。现在看来,提高审计效率关键是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培养审计人员的现代审计理念,帮助审计人员掌握现代审计技术、方法。具体地讲,一要加强审前分析,在进行多维分析、把握总体的基础上明确审计主攻方向;二要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切实体现突出重点的方针,做到始终围绕重点开展工作;三要切实推进包括审计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方法、技术手段在内的审计技术进步,突出抓好计算机审计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的应用。既要把计算机作为一个工具,发挥其辅助审计的作用;又要把计算机作为一个系统,实现必要的联网审计;还要把计算机作为一个对象,开展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和软件的审计。

第五,关于凸现预算执行审计效应。预算执行审计应当对规范财政资金的运行、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起到很好作用,但现在一些问题屡查屡犯确实对这项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当然,现在人们所说的屡查屡犯与实际情况的屡查屡犯不完全相同。由于审计机关每年确定的审计对象不同,而每年查出的问题有些相同,这不能叫屡查屡犯,只能认为是查出同一类型问题。如果同一被审计对象,每年都查出同样的问题,才应该认定为屡查屡犯。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审计都应当起到威慑作用。现在的情况是我们的威慑作用还不够。解决这个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三方面的制度:一是督查制度,即对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要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二是公告制度,即将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告各项审计结果。这样可以促进搞好整改工作,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三是问责制度,即实行对预算执行审计所查出问题的问责,并视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以起到惩戒威慑作用。如此从制度上保证预算执行审计发挥作用,其效果才能凸现,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新举措

(一)加强统筹谋划,坚持逆向思维,从需要出发安排审计项目。现在有些地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搞得不怎么好,责任不在审计人员,也不在审计机关的各个业务部门,主要是因为领导没有好好统筹谋划。统筹谋划是搞好预算执行审计的关键,也是先决条件,特别是在《审计法》明确提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的要求后更应当做到这一点。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说明计划或者说策划是很重要的。对预算执行审计我们要采取逆向思维的方法来策划,也就是说要从实现预算执行审计的目标、做好最后的审计工作报告来考虑和安排工作,研究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并抓好计划的执行。这样,才不至于在审计结束时总感到还有什么没有做好,或者差了什么,使报告的内容不丰富,不能满足政府和人大的要求。

(二)加强组织协调,坚持整合审计资源,实行一体化审计。《监督法》对审计工作报告时限的规定给预算执行审计留下较多的时间,这对我们组织好预算执行审计比较有利。我们在作好计划的基础上,应该围绕预算执行组织开展各方面的审计,在预算执行审计这个大框架下整合审计力量,做好各自的工作,做到一切着眼于突出预算执行审计这个主题,一切融入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一切充分考虑满足预算执行审计的要求。也就是说,要实现各个方面、全部财政性资金一体化审计。这样,才能既保证预算执行审计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又使预算执行审计内容丰富、形成整体效应。

(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齐抓共管,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这一工程,需要依托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这个体系必须是由一把手挂帅、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全员参与的组织体系。只有建立了这样一个体系,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才能搞好。在强化这个组织领导体系的同时,当前必须明确预算执行的跟踪督查部门,以加强跟踪督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预算执行审计问责,促进完善预算执行审计制度,保证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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