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型农民的法律素质培养

2008-03-11 10:10
总裁 2008年10期
关键词:新型农民新农村

李 颖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新型农民,而法律素质是新型农民所必备的素质。我新型农民的法律素质培养,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创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关键词:新农村;新型农民;法律素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型农民是主体。而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要想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还必须具备法律素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提出的主要任务就包括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将农村普法教育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措施提出来,赋予了农村普法工作更大的责任和更新的内容。全社会必须从建设新农村的高度,深入推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1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素质现状及原因分析

法律素质是现代经营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农民作为推动农村变革的主体自身素质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在增加, 民主法律观念在增强,出现了一部分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现代农民。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农民的个体差异和地区差异很大,其现状不容乐观。农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法律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民主监督意识不高,靠矿“吃”矿、靠路“吃”路等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见利忘义、掺杂使假等经营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经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农民的整体状况是:传统观念浓厚,法律意识淡薄,对现行法律和法治缺乏科学认识。中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广大的农民群众一直生活在相对封闭落后的农村,由于受教育程度低、信息量少,加之简单的生产生活方式,易于继承传统文化的积淀,信奉人治、忽视法治。有调查显示:当经济纠纷出现时,91.46%的农民会找村干部解决;4.01%的农民会找亲朋好友解决;只有3.68%的农民会到法庭和法律事务所解决。可见,古来有之的“厌诉”心理在当代农村仍然十分盛行。另外,还有不少农民存在误解,法律即义务,“法治”即“治人”的思想在我国农村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农民忽视自身权利,畏法厌诉,法治思想难以得到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认同,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当前我国农民的整体法律素质不高,可从以下三方面分析其主要原因。

(1)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历史长期以来是一个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封闭分散的小农经济,决定了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是构成人们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三纲五常、等级特权的人治历史几乎占据了中华五千年的全部。因此,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而“法”即是“刑”以及封建执法司法官僚的专横、残暴又使人们对法产生畏惧、鄙视甚至憎恨,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人们对待法律的这种态度经过五千年的沉淀,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封闭保守的农村,影响至今尚存。

(2)经济条件的制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法治、农民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自然受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当前我国农村农业生产力低下,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此种经济现状非但使农村法治建设举步维艰,农民本身也难以产生内在的法律需求。此外,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民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由此导致的农民整体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不高,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接受法律知识、法治观念方面存在较大障碍。

(3)法制建设的不足。在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中,农业和农村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目前,我国有关农村的立法更多侧重对农村管理的立法,且内容比较原则和笼统,缺乏操作性。对于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不了解法律在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在农村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也有不尽人意之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大量存在。另外,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期望值,又导致厌法、避法、甚至以其他不法手段达到目的的思想丛生。

2 我国新型农民的法律素质培养策略

(1)紧密结合农村实际,把握时机,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制宣传。面对我国数量庞大的法律法规,要真正实现农村普法的目标,就必须针对建设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和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确定一个时期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做到农村法制建设缺乏什么法律就宣传什么法律,农民需要什么法律就重点宣传什么法律,使农民产生学法用法的浓厚兴趣,从而把所学的知识转化为自觉的意识。法制宣传与具体农村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在承包土地、分配宅基地时学习《土地管理法》;兴修水利时学习水资源法和水利法;植树种树、禁伐护林时学习《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在征税收税工作中学习税法;在农业、农村工作中和处理乡村纠纷时组织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村干部换届选举时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民外出打工时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把宣传法律知识渗透到农村各项工作中,这样,干部和农民既学习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又有利于开展工作。

(2)创新普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拓宽农民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笔者曾看过一篇讲述英国人如何普法的文章,文中列举了不少例子。在公共汽车上,有醒目的告示:如果你受到任何种族歧视,可拨打某个电话向警察局匿名举报;在公园、草地、马路边,你会不时发现关于破坏路灯、不将宠物留下的粪便捡起来扔进专门垃圾箱所要受的处罚提示,并标明该处罚是依据某年颁布的某个法律甚至某一条款;在大学的橱窗里,你还会看到:如果你遭到性骚扰,请打某某电话,我们将就有关法律和对策为你提供咨询并替你保密,是否采取法律措施将由你自己决定;在法院旁边,有非政府组织贴出的“通知”:如果你是强奸罪或其它犯罪的受害人,对出庭作证心存恐惧,我们可以帮助你,愿意陪同你一起出庭,请不要犹豫,让我们共同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所有这些告诉我们:普法可以是和风细雨式的、充满人情味的善意提示与强化,而大可不必板着面孔总是一副教训人的姿态。毕竟,只有正确感知法律,才能主动接近法律。

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新型农民的法律素质过程中,也可大胆尝试,开拓进取,因时、因人、因地制宜,在总结过去普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农民的特点,创新载体,拓宽渠道,进一步探索农民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教育形式。如在利用法制宣传资料向农民进行法制教育时,不要仅仅摆出几部法律条文,满纸堆砌深涩的法律术语,可尽量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列举简单实用的生动故事作为案例对法条进行说明,使农民们一看就明白。还可进一步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举办法律培训班,组建村民学习小组,采取法制文艺演出、现代传媒法制节目等生动活泼、通俗易懂、覆盖面较广的方式进行农村普法,有条件的乡村还可利用互联网、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等现代信息手段增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3)加强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教育,维护法律权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是法律的操作者和执行者。如果他们知法犯法,就会严重践踏法律的威严,极大的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特别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基层执法人员素质较差,执法违法、干涉司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和内容形成错误的引导。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导致了农民对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的错误评价。因此,加强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教育,培养他们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尤为重要。而现实中,这点却往往被忽视。人们大谈特谈如何培养农民的法律素质,却经常将执法者置之度外。当农民群众那刚刚建立起微薄的意识遇到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时,再谈法律素质便难上加难。如此的恶性循环,法律素质何谈提高。因此,我们应把培养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放在重要位置,促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农民法律素质的培养做好铺垫。

(4)推进村民自治,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村民在村委会领导下,参与农村政治生活,对自己的事务实行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法规,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自己的村规民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不仅拉近了与国家法律的距离,产生积极的法律意识,还能被激起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进而养成对法律的追求、渴望、崇拜等现代法律意识观念。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法律素质的培养不仅需要在农民头脑中形成对当代中国法律、法治的初步认识,更需要他们在现实的自治活动中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价值。既要让农民理解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又要让农民明白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和保护其权利。现实生活中,当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时,一些农民不知道怎样按照法定程序来捍卫权利,而习惯于靠打架、越级上访等激进方式谋求解决,不仅于事无补,还增加了刑事、民事、治安等类案件发案率,破坏安定局面,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使自己由维护正当利益者演变成违法犯罪者。这些都表现出了农民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上的不适应,其主要原因是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及法制环境的影响。要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其真正内化为能力,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使农民群众能够担当起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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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连球(1966-),女,湖南湘乡人,硕士,湖南工学院基础课教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数学和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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