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社会公平与劳工权益保护

2008-03-29 03:37刘芳雄
中州学刊 2008年2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全球化

刘芳雄

摘 要:在应对全球化和推进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保护劳工权益的意义不仅在于此乃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更在于其是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迈出的坚实一步。在我国,政府作为保护劳工权益的主体,应实施基于权利、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促进劳工与资本之间的利益协调,赋权、赋能力于劳工,强化有关劳工权益保护的组织、制度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增加教育投入,完善《工会法》和针对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关键词:全球化;社会公平;劳工权益;制度变革

中图分类号:C9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2—0122—03

一、全球化对劳工权益的影响

全球化可以被理解为发展中国家同其他国家之间通过相互交流和影响而产生的各种变化的总和。今天,迫于全球化的压力,国家和企业分别从法制和市场两个层面应对不断加剧的竞争和挑战,从而对劳工的权益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国家层面,一些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和赢得外国投资,各级政府竞相加入逐底的竞争(race to the bottom),并在“发展是硬道理”的指引下,以GDP的增长和资本的利益为行动导向,以削弱对劳工权益的保护、压低劳工工资标准为代价。在亚洲,近年来经济发展的速度固然无可否认,但公认的是,所谓的亚洲奇迹并非经历了实质产业成功基础上的繁荣,而是靠投资堆砌起来的短暂胜利。①在企业层面,随着每个行业都存在的产品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收益的不断减少和增加股东回报压力的增大,企业越来越多地在雇佣关系中引入市场因素,通过非法压缩员工的权利空间、合法降低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强竞争力的目的。

毫无疑问,在法治不完善的国家,全球化引起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主要由处于市场驱动和国家控制双重压力下的劳工来承担。事实上,在这些国家,全球化已经给劳工权益带来了如下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第一,就业机会减少。全球化带来的技术改进和生产率提高迫使国家精简机构、企业大量裁员,由此导致了工作岗位的减少。尽管全球化也会创造工作岗位,但在产业未能及时升级的情况下,工作岗位减少的速度很有可能快于工作岗位创造的速度。②此外,向国际市场开放有可能加剧宏观经济的波动,贸易条款的多变性和风险资本的流动性则可能会导致经济的繁荣或萧条,从而提高失业率的变动性。即使平均失业率在整个经济周期中保持不变,工作流动程度也可能会上升,并使人们产生更高的经济不安全感。③第二,劳动收入减少。在全球化时代,资本能够轻而易举地进行全球流动,相应地具备了同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而劳动者却不能或难以进行经常性的流动,其同政府或企业讨价还价的能力相对欠缺,加上许多国家劳工组织化程度较低的现状,全球化的风险通常更多地由劳工承担。体现在国民经济收入的分配中,财富份额越来越多地流向资本拥有者而不是工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7年4月对16个工业化国家的一份研究表明,雇员酬劳(工资加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障费)在1980—2004年间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下降到了约55%。假如将自营就业者和其他独立核算的工人的“劳动收入”包括进来,则自然收入中劳动力份额的下降更为显著,从约68%降到了62%。④

在我国,全球化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之间大兴GDP至上的竞争,劳工的权益相对被忽视,与此同时,劳工的国内流动成本因户籍管理体制等因素被人为抬升。从而,劳工既不能“向上”求得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制度架构,也难以“向后”退出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雇佣体制。当资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规避法律规定时,劳工几乎全无还手之力。近期发生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和沃尔玛中国突击裁员1200名员工事件就是对这种现象的明证。⑤在收入分配方面,劳工的收入与GDP相比,呈现出不进反退的局势。其后果是,在跨国资本的压力和示范效应的带动下,“无就业增长”现象和“由超低成本使用农民工到在知识密集领域超低成本使用知识工人”的现象大行其道,许多劳工的创业精神在为生存的奋斗中耗尽。

二、社会公平与劳工权益保护

通过挤压劳工权益的方式来发展经济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这样做不仅在道德上不能令人接受,在政治上也是不可持续的。就我国目前的情形来看,劳工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护的宏观背景是一些地方政府一直以来存在着“重资本轻劳工”的倾向,不能在整个社会层面提供公平的制度基础。具体而言,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在快速发展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在较长的时间内曾不得已通过计划经济手段人为地扭曲商品和要素价格,强制性地将资源转移到重工业资本形成中去。一些地方政府则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以GDP的增长为己任与要务,并由此形成了在制度建设方面“重资本轻劳工”的情形。这既导致了国内层面的社会稳定问题,也导致了国际层面的国家形象问题。这样做导致的恶性循环之一是:劳工成本低——产品出口竞争力虚假增强——内部竞相低价竞争——贸易壁垒日益增多——利润减少——被迫更加压低劳工成本;恶性循环之二是:劳工成本低——“让利于民”被“让利于外”所取代——创新动力不足、被迫或被诱吸引外资——外资大量进入——再次“让利于外”。最终结果是:就劳工而言,其劳动所得在GDP中的比重越来越低,富裕程度相对资本而言不断下降⑥,社会不公的情势加剧。就企业而言,对外贸易壁垒不减反增,对内“丰产不丰收”,企业利润率下降。就国家而言,对内,社会不稳定的情形初现;对外,有低福利、不尊重人权之嫌。

鉴于此,笔者认为,加强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推动社会公平程度的积极上升,应该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指导方针之一。概言之,就是通过提供教育、健康、住所和体面工作使人们能公平地得到发展的机会。就劳工权益的保护而言,政府应兼顾国家竞争力、企业灵活性和劳工安全感的需要,以基于权利并有利于社会(劳工和资本)对话的强有力的方法进行劳动力市场管理。无疑,这要求我国实施基于权利的发展战略,在法律和制度建设的进程中更加“赋权于民”。

三、我国维护劳工权益的制度取向

从制度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劳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及在国家政策制定过程中未能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如在有关劳工政策和制度制定的层面,从规范制定权的角度看,劳工在各级立法及行政机关中没有与其人数和地位相适应的利益代言人;从交易机会的角度看,强势的资本基本上处于能够自由决定劳工处境的优势地位;从影响政治决策的能力的角度看,资本相对劳工而言拥有更多的技术和资源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国家和社会交流的角度看,资本更受欢迎和更加熟悉如何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和立场;从制度制定过程的角度看,劳工一般缺乏足够的知识素养来参与制度的变革;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将蛋糕做大相对于把蛋糕分好而言更为重要”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主流意识。如上种种因素,导致劳工权益的保护在制度层面未能得到应有的体现。然而,谁应或将是维护劳工权益的最佳主体?什么才是维护劳工权益的最佳制度选择?笔者试分析如下。

1.维护劳工权益的主体选择

就维护劳工权益的主体而言,国际上提倡强化劳工维权意识者有之,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者更多。⑦这些学者的建议固然有其价值,但实施“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显然不能过于依赖企业的道德,更不能苛求相对于资本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工。在全球化阶段,企业的生存压力而非社会责任感是企业更加关注的问题,在对企业加以道德批判的同时寄希望于它们会“劳工心中坐,利润放两旁”既误解了人性,也误解了商业和产业发展的本质。只有在有效的公共政策的牵引和鞭策之下,受市场驱使的企业才能、才会主动或被动地将劳工成本内在化,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提供体面的劳动环境。⑧制度再生产的规律表明:除非制度改变,社会将不会改变;国家权力是引导和有计划变革社会制度的主要工具;只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社会变革的根本制度,制度才会发生改变;在其他事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除非法律秩序发生改变,制度将在本质上保持不变。⑨因此,在我国,只有政府才可能是有效维护劳工权益的主体。相对于我国社会目前更多地围绕着《劳动合同法》中的无期限劳动合同展开的讨论而言,笔者认为,关注各级政府层面的制度变革才是维护劳工权益的治本之计。

2.维护劳工权益的制度选择

就具体的制度建设而言,笔者认为,政府应该根据劳工权益问题的轻重缓急来确定长期和短期的工作重点。从短期来看,劳工权益的维护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第二,其基本劳工权利得到保障。前者要求政府致力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解决劳工面临的看病难、住房难、子女上学难等问题,后者要求政府加强执法力度,解决劳工在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合同的谈判、工资收入的兑现和维权力量的获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长期来看,劳工权益的维护有赖于相应的维权机制和载体的创建和实施。在国家层面,确保劳工的利益诉求能有适当的传达途径是治本之策。在社会层面,基于路径依赖的理论,对我国而言,要想从低劳工成本模式的初步锁定状态中脱身而出,须引入外在于政府的足够的外来力量。⑩因为在行业众多、产业相异的情势下,由政府代表劳工与千千万万的市场主体——企业一一开展博弈,政府将注定力不从心。考虑到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保护劳工权益的法制建设的目的应是:不给企业靠自由地压低劳动力成本来维持竞争力的机会,迫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和进行科技创新以逐渐远离低端产业。与此同时,通过“赋权”和“赋能力”来鼓励、帮助和支持劳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维护劳工权益的制度设计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在保障劳工基本生存条件的同时,以提升其就业技能而非保证其就业机会为目标,以强化其权益保障的能力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为重点,来实现劳工权益的全面、持久保护。

(1)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劳工的基本生存条件。社会保障是促成社会团结,从而有助于确保社会和睦和社会包容的一种基本手段,这一手段在全球市场竞争加剧、经济和社会加速变革的情势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在社会保障领域,各级政府应首先彻底转变“面包的做大比面包的分配更为重要”的观念。其次,必须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供给机制。当前,社会保障资金来自劳工的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和/或雇主支付的一笔与工资相关的款项,其并未纳入财政预算,并非源于税收,这不仅导致社会保障网络难以覆盖那些在非正规岗位工作的人员和失业者,也在打击企业用工积极性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问题。最后,政府必须明确所有劳工的社会保障权,按照工伤保障优先、特殊救助与疾病保障随后、养老保险分类分层设计的思路来落实劳工的社会保障权。(11)

(2)完善教育法律制度,增强劳工的维权能力。就劳动力供大于求引起的劳工权益问题而言,“让市场的归市场”无疑是应该秉持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必须做到“让政府的归政府”。政府不必也不可能保障所有人的就业机会,但却有可能和有必要保障所有人的就业能力。考虑到知识素养与就业的正相关关系,政府应通过教育资源这一公共用品的提供,加强对劳工的教育和培训,改善劳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劳工的职业技能,让他们既有能力从事体面的工作,更有能力在权益被侵犯时进行自卫。具体而言,政府一方面要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推进专门针对劳工的教育培训工程;另一方面,要保证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为增加针对劳工权益保护的专项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3)完善《工会法》和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当前的诸多劳动纠纷中,劳工面临的困境之一是,即便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本能和愿望,在强势的资本面前,如果得不到组织、资金和诉讼技巧方面的支持,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我国,工会组建率低、不能真正代表和有效维护劳工权益已是不争的事实,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也因而缺乏坚实的制度基石。因此,就加强维护劳工权益的组织和制度建设而言,国家在承认劳工群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合法性和享有自由结社权的同时,当前可行的选择有:以增强工会民主的方式,逐步强化工会的独立性,使之真正成为劳工的代表和保障劳工权益的力量;借鉴国外如美国工会制度中“非管理人员才能进入工会,劳资之间的谈判由工会的雇员——职业谈判代表进行(该代表不属于该单位,以避免其日后可能遭遇打击报复)”的有效做法,在劳资纠纷中推行职业谈判代表制度,破解劳方“有权不敢维”的后顾之忧;在劳资纠纷中强制推行由律师进行的无偿法律援助制度,以弥补劳工诉讼资源的不足;等等。

注释

①叶檀:《亚洲病人——结构性衰弱症》,《南风窗》2007年第12期,第42页。

②④参见《劳动世界的格局改变——2006年国际劳工组织报告》,http://www.un.org/chinese/esa/labour/changingpatterns/4_7.html,2007—01—25.

③参见Martin Rama:《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劳动者》,http://ecomn.worldbank.org,2003—01—31.

⑤《华为的门中国的坎 劳资新政敲响经济竞争力警钟》,http://www.ce.cn,2007—11—22.

⑥在我国,2005年,劳动所得占GDP的比重仅为36.2%,比1983年下降了19.8个百分点,比1978年下降了5.4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从1983年至2005年,资本所得和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上升到19.8%,比1978年上升了5.4个百分点。参见卓勇良:《扭转劳动所得在GDP中的利益格局》,《南风窗》2007年第17期,第60页。

⑦See Steven R.Ratnent ,Corporation and Human Rights:A Theory of Legal Responsibility,111 Yale L.J.p443.

⑧See Brian A Langille,Core Labour Rights——The True Story,EJIL(2005),Vol.16 No.3 ,P429.

⑨[美]安•塞德曼等:《发展进程中的国家和法律》,冯玉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3页。

⑩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如同技术演进一样存在着路径依赖和自我强化机制。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言,路径依赖意味着一旦一国选择了某一发展模式,由于逆转的成本极其高昂,政府很可能对这一模式产生强烈的依赖。要打破这样的依赖,必须借助外部效应,引入强大的外部力量。

(11)参见郑功成等:《中国农民工问题:理论判断与政策思路》,《新华文摘》2007年第3期,第28页。

责任编辑:林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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