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东京城防火问题研究

2008-03-29 03:37
中州学刊 2008年2期
关键词:北宋防火

陈 欣

摘 要:北宋东京城街道狭窄,民居稠密,皇宫多次扩建,官僚大兴宅第,加之商业活动通宵达旦,拜佛成俗香火不绝,致使东京火灾频仍。为防火灭火,设军巡铺和望火楼,防查火情,并成立了专业的消防队,配备“长梯”、“唧筒”等先进的灭火工具。遇大的火情,调驻军参与。城内实行灯火管制,午夜后禁烛火,醮祭等夜间燃火者,要事先报告官府。仓库、木材场等重要设施,严禁火烛,违者严惩。东京防火制度较为完备,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关键词:北宋;东京城;防火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2—0184—03

北宋东京是座人口上百万的大都市,街巷店铺鳞次栉比,居民住宅屋宇相连。东京城的火灾破坏性极大,防火工作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

一、东京的火灾事故

北宋的火灾较之其他朝代更为肆虐且后果严重。据《宋史》卷六十三《五行志》载,都城东京乃事故多发地,其中严重的有:雍熙元年(984)五月,汴京的乾元、文明二殿受灾。初夕,阴雲雷震,火起月华门,第二天早晨才止。雍熙二年九月,楚王元佐宫火,燔烧房舍数百区。大中祥府八年(1015)四月,荣王元俨宫火,火借北风,延烧左承天祥符门、内藏库、朝元殿、乾元门、崇文院、秘阁、天书法物库,内香藏库,许多珍贵的文书付之一炬。天圣七年(1029)六月,玉清昭应宫灾。玉清昭应宫是大中祥符年间日役工数万,费时七八年建成的,凡三千六百一十楹,除长生崇寿殿外,延燔殆尽。明道元年(1032)八月,大内火起,烧毁崇德、长春、滋福、会庆、延庆、崇徽、天和、承明八殿。熙宁十年(1077)三月,开封府火。元祐元年(1086)三月,宗室宫院起火。元祐六年十二月,开封府亦有大火。元符元年(1098)四月,宗室宫院大火。重和元年(1118)九月,掖庭大火,自夜达晓,大雨如倾,火益炽,共毁五千余间,后苑广圣宫及宫人所居几尽,焚死者甚众。靖康元年(1126)十二月,尚书省火,延烧礼、祠、工、刑、吏部。①以上仅是东京大型火灾的典型例子,此外有数不胜数的中小火灾,难以统计。

宋建国伊始,宣布承受周禅,周以木为德,木生火,所以宋以火德王,色尚赤,这被作为国家大典规定下来。②康定元年(1040),又在南京即河南商丘设坛祭祀火神,定时祭拜。徽宗当政,又建造了“火德真君殿”,加以供奉。任何违背火神象征和辱骂火神的作法,都是不允许的。皇帝常从火灾联系自己的施政弊端,加以反省,广开言路,征听臣下的批评建议,并形成制度。宋真宗甚至还下“荣王宫火延烧殿庭求直言诏”,体现了帝王对火灾的高度重视。

二、火灾原因

造成宋代都城火灾频频发生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下几点:

第一,迂曲相连的坊市合一结构。唐朝实行的是坊市分离的城市建构,无论坊或市都建立了自己的管理机构,使之成为城市中的基层管理组织,并制定了种种严格的法律条文。“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籬者杖七十,侵坏者亦如之”,“非时擅开闭者加越罪二等,处徒二年”等等。③

入宋以后,“坊”“市”作为城市构件的基本载体已走完了历史进程,形成坊市合一的城市新貌,这在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中有明显体现:东京城市街道两旁民居、店肆及官司衙门层层相依,紧紧相连,既反映出街道载体职能的丰富多样,又显现出东京建筑的拥挤和杂乱。坊市制度的崩溃源于商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这是经济繁荣的表现,但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东京主街道一般宽15—20公尺,此外尚有密如蛛网的小巷,狭窄的街道两旁店楼密列,稍有不慎,星星之火就可能蔓延成熊熊烈火。开放的商业街市与居民住宅区粘连相通,增大了防火、救火的难度。火灾蔓延的教训时有发生,如建隆三年五月,“相国寺火,燔舍数百区。”明道元年八月,“修文德殿成。是夜,禁中火,延燔崇德、长春、滋福、会庆、延庆、崇徽、天和、承明八殿”。④

第二,狭窄拥挤的城市空间。北宋建国,天下统一,吴越钱俶、闽国陈洪进、南唐李煜、西蜀孟昶等纷纷纳土归附或被迫投降。他们及其众多大臣携带妻妾子女,举族北迁,东京城内大兴土木。赵匡胤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防止“黄袍加身”历史重演,说服石守信、王审琦、赵彦徽等大臣:“何不释去兵权,出守大藩,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远不可动之业;多置歌儿舞女,日夕饮酒相欢以终天年。”⑤东京成为王公贵族、官僚大臣兴建宅院的首选之地。宋多次扩建皇宫,以宋徽宗时规模最大。如政和三年(1113年)春,新作延福宫于大内北拱辰门外。后苑西南之地现作为百司供应之所,而原先得“内酒坊、裁造院、油醋柴炭鞍辔等库,悉迁移它处,又迁两僧寺、两军营”⑥,作为新宫之组成,扩大了宫殿的占地面积。精心设计的亭台楼阁与狭窄的民间巷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余坊巷院落,纵横万数,莫知纪极,处处擁门”⑦。商业的发展使侵街现象难以遏制,以至惠民河的河桥上也“开铺贩鬻”⑧。政府对侵街虽一再制止,但未收到预期的效果,不得不作出让步,允许在临街开设邸舍。东京的城市面积只有唐长安的一半,而人口数量却远远超过唐长安。从《清明上河图》中可以看出:街道坊巷有如蜂群蚁涌般的人潮,在沿街店铺及一个连着一个的贵族宅第后面,又有密密麻麻的院落或住宅错杂其间。密集的市民居住区占据了京城的大部分空间。居住拥挤,易酿成烈火肆虐。王安石有诗形象地描述了这种状况:“青烟散入夜雲流,赤焰侵寻上瓦沟。门巷便疑能炙手,比邻何苦却焦头。”⑨

第三,通宵达旦的商业活动。东京商业活动形式灵活,丰富多彩。有以铺席为中心而形成的商业区,也有许多行商走进东京的大街小巷。“马行街北去,从纱行至东华门街、晨晖门、宝箓宫,直至旧酸枣门,最是铺席要闹。”“南通一巷,谓之‘界身,并是金银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望之森然。”⑩就经营时间而论,每日开张的店肆自不侍言,夜市已成为东京商业的组成部分。宋初夜市只允许到三更以前,宋中叶以后,夜市就不再受到时间限制了。“大抵诸酒肆瓦市,不以风雨寒暑,白昼通夜,骈阗如此。”“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11)还出现了专门夜间经营、“至晓即散”的市场“鬼市子”(12)。而“酒店多点灯烛沽卖”,“向晚灯烛萤煌,上下相照”,“五楼相向,各有飞桥栏槛,明暗相通,珠帘绣额,灯烛晃耀”。(13)长时间的劳作容易倦怠,降低了应付火情的灵敏度,火灾一旦发生,极易蔓延。

第四,烧香拜佛是引发火灾的一个重要原因。许多百姓家作佛堂,香灯不息。东京的佛寺有相国寺、上方寺等50余处,其他祠、庙、庵、院等60余处。建隆五年,“京师建隆观火”。大中祥符八年二月,“宗正寺大火”,从景祐初至庆历中(1034—1044)十年间,玉清昭应、洞真、上清、鸿庆、寿宁、详源、会灵七宫、开宝、兴国两寺塔殿,相继烧毁,如景祐三年七月,“太平兴国寺火起阁中,延燔开先殿及寺舍数百楹”。庆历四年六月,“开宝寺灵感塔灾”。(14)对火灾有的人不去灭救,而求助神佛帮助灭除,反映都城寺院火灾的严重性。

第五,雷电也是引起火灾的原因。天圣七年(1029)玉清昭应宫因雷电引发大火而化为灰烬。这种火灾在科技不甚发达的时代是很难避免的。

三、防火灭火制度

为应对严酷的火灾,东京成立了一支专业的防火队,称“潜火队“。《东京梦华录》记载,京城每相隔约三百步设立军巡铺一所,住铺兵五人,主要任务是夜间巡警,防查火情。“又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望火楼对城市建设有着启发性的意义,元明清时期的城市中均设有望火楼。潜火队“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此外,还有水囊、唧筒等灭火器具。在所有的灭火器具中,唧筒值得注意,利用它来射水灭火,相较于用木桶或水袋、水囊等泼水或掷水,是极大的发展。竹制唧筒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消防泵。

城中有不少高层建筑,灭火经常要用梯子。欧阳修在《归田录》中记载:崇政殿宿卫士作乱时,即用“救火长梯登屋入禁中”。救火长梯足可以够到皇宫的高屋顶,一般的房屋墙垣更不在话下。宋代制定了一套灭火规范,“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15)。潜火队员平时分区巡逻值勤,各负其责,一遇火情,则一起出动,甚至还调动驻军参加扑救。发生火情后,民户常常要等都巡检率潜火队来后才开始扑救,延误了救火时机。大中祥符二年六月诏:“今后如有遗火,仰探火军人走报廵检,画时赴救。都巡检未到,即本厢巡检先救。如去巡检地分遥远,左右军巡使或本地分厢界巡检员僚指挥使先到,即指挥士兵、水行人等与本主同共救泼,不得枉拆远火屋舍。”(16)

救火工作仅仅依靠潜火队和军队是不够的。天圣九年(1031年)正月,仁宗听说“都辇闾巷,有延燔者,火始起,虽邻伍不敢救,第俟巡警者至,以故焚燔滋多”,颁布诏令:“京城救火,若巡检军校未至前,听集邻众赴救,因缘为盗者,奏裁当行极断。”(17)依靠大众使大部分火灾在初始阶段就被控制,效果显著,《枫窗小牍》卷下称:“每遇生发扑救,须臾便灭。”

宋代以法令的形式颁布诸多防火条例,贯穿了“防患于未然”的指导思想。首先,灯火管制相当严格。灯火香烛是引发灾情的重要导火索,许多火灾发生在深夜。“京师火禁甚严,将夜分,即灭烛,故士庶家凡有醮祭者,必先关白厢使,以其焚楮币在中夕之后也。”(18)东京夜市必须在午夜前熄灭灯光火烛。若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夜间点燃灯火者,要预先向都巡检报告并获得批准,否则将严惩不贷。其次,对火灾易发地采取防范措施。天禧五年四月,“事材场火”。大中祥符九年五月,“左天厩坊草场火”。政和三年五月,“京师大盈仓火”(19)。仓库、草料场、木材场等是火灾易发的场所,大中祥符八年,宋真宗颁布诏书:“皇城内诸司,在京百司库务,仓草场,无留火烛,如致延燔,所犯人自官吏悉处斩,番休者减一等。”(20)用严刑重罚来防范火灾的发生。最后,对防火队员制定了奖惩机制。队员因巡察失职而造成恶果,轻则降职,重则处死。对救火有功的人则给予奖赏。太祖建隆二年一月,内酒坊火。太祖即下令“诛内酒坊使、左承规副使田处岩于厚载外,工匠五十余人悉命斩于诸门”。后“经宰相等极言谏止,乃追释之,获免者十有二人”。(21)熙宁七年,元降为三司使,宋迪为三司判官,“迪一日遣使煮药,而遗火延烧计府,自午至申,焚伤殆尽。方火炽,神宗御西角楼以观,是时章惇以知制诰判军器监,遽部本监役兵往救火,经由阁楼以过。上顾问左右,以为对”(22)。次日,宋迪夺官勒停,三司使元降罢官,以章惇代之。由于采取重奖重惩措施,潜火队员在巡检时恪尽职守,救火时奋勇争先,提高了效率。

可以看出,北宋的专业救火队伍已相当先进,组织严密,设备齐全,法制完备。政府对防火高度重视,管理制度较有成效,为后世的城市消防制度开创了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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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④(14)(19)《宋史》卷六十三,《五行志•火》,中华书局,1977年。

②陈学霖:《大宋“国号”与“德运”论辩述义》,《宋史论丛》,东大图书公司,1993年;刘复生:《宋朝“火运”论略:兼谈“五德转移”政治学说的终结》,《历史研究》1997年第3期。

③《唐律疏义》卷八,《越州镇戍等垣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中华书局,1979年。

⑥《宋史》卷八十五,《地理志•京城》,中华书局,1977年。

⑦《东京梦华录》卷三,《马行街铺席》,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

⑧《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之二一,中华书局,1957年。

⑨王安石:《安石全集》,《外厨遗火二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⑩《东京梦华录》卷二,《东角楼街巷》,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

(11)(13)《东京梦华录》卷二,《酒楼》,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

(12)《东京梦华录》卷二,《潘楼东街巷》,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

(15)《东京梦华录》卷三,《防火》,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

(16)《宋会要辑稿•兵》三之一,中华书局,1957年。

(17)(20)《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七、二之三一,中华书局,1957年。

(18)(22)魏泰:《东轩笔录》卷十、卷五,中华书局,1983年

(21)《宋会要辑稿•瑞异》二之三一,中华书局,1957年。

责任编辑:何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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