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读劳动法 险些丢工作

2008-04-09 02:21
金融博览 2008年3期
关键词:宋先生人事部门合同法

与用人单位第三次签劳动合同就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吗?宋先生由于误读《劳动合同法》,险些丢了工作。

宋先生说,他在一家大型商场已经工作了5年,之前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春节前,单位通知他去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可他觉得按照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纪违规情形的,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春节过后一上班,他便找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理论,要求单位跟他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人事部门的负责人不同意,还说,如果宋先生不愿签合同,单位便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不再聘用。

对此,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处处长马连章指出,新《劳动合同法》是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之前的还是按照老法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中提到的签订两次以上劳动合同,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也是从今年元旦开始实施,也就是说,从今年开始连续签订劳动合同两次以上的,续订合同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宋先生的理解明显有误,即使申诉到劳动仲裁部门也得不到支持。(摘自2008年2月14日《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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