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勇于向TBT通报提出评议意见

2008-04-15 10:45王泽翊
WTO经济导刊 2008年3期
关键词:评议能效通报

王泽翊

新加坡此次接受中方的评议意见,并对法规草案做出了实质上的修改,启示我们作为WTO成员,在面临其他国家的TBT通报时,要勇于并善于享受相关权利,这样往往就能事半功倍,有效维护国家、企业利益。

新加坡主要靠石油发电,对大气必然造成一定污染,也加速了不可再生资源的枯竭,为了节约资源,新加坡电费近年屡次上浮,因此电冰箱、空调的宣传促销中常提到节能省电。另外,新加坡消费者环保意识较强,低能耗冰箱、空调日益受到他们的欢迎。冰箱、空调上是否有低能耗标识和环保标识则成为顾客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为了减轻经济发展和快速增长的人口给环境带来的与日俱增的压力,新加坡政府于2007年5月16日通过WTO秘书处向WTO其他成员散发了有关电冰箱、空调注册和加贴标签要求的《环境污染控制法案》(修正案),通报号为G/TBT/N/SGP/3,拟通过注册和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电器的能效信息,并规定了测定能效的检验标准。

据统计,中国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空调生产国,2006年中国空调产量为5500万台,约占世界总产量的70%左右。目前我国每年向新加坡出口约6000万美元的电冰箱及空调器。此次通报的新加坡《环境污染控制法案》(修正案)除预留过渡期短、标准与我国标准有一定差异之外,更重要的是实施了注册要求。如该法规内容全部得以实施,势必增加中国企业的生产和出口成本,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新加坡造成影响,并可能引发其他东南亚国家纷纷仿效设立类似的技术壁垒。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该通报进行了研究与评议,向新加坡提出了9条评议意见。

我国对该通报的评议意见

1、该通报法规草案40D(2)规定,进入新加坡市场的电冰箱和空调器产品在进行注册的同时,需要提供注册商品样本进行检测和分析,并收取“可能规定的费用”,但并未提供具体细则。根据TBT协定5.2.3款“对信息的要求仅限于合格评定和确定费用所必需的限度”,要求新方明确实施注册的收费标准和注册商品样本的数量。

2、该通报法规草案40D(2)中未能明确注册时需要递交的文件和信息,而这些文件和信息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根据TBT协定5.2.4款相关规定,我国要求新方对此予以明确,以保护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

3、该法规草案中规定对非变频空调的检测标准采用ISO5151(1994),但事实上该标准仅适用于单蒸发器的空调产品;而该法规草案所涉及的产品范围还包含多蒸发器的空调产品,超出了ISO5151(1994)的适用范围。为此我国要求新方对多蒸发器的空调产品选用更适宜的检测标准(如中国国家标准GB/T 7725-2004)。

4、该法规草案中对所有电冰箱(含商用制冷器具)的检测标准采用ISO 15502(2005),然而该标准并不适用于商用制冷器具。为此我国要求新方对商用制冷器具选用更适宜的检测标准。

5、该法规草案中对变频空调的检测采用日本JISC 9612(1994)标准,但并未明确变频空调能效的考核指标[采用能效比(EER)或季节能效比(CSPF/SEER)],为保证本法规的有效实施,我国要求新方对此给予明确,并结合我国目前变频空调行业的实际,建议新方采用以CSPF指标为考核参数的日本JRA 4046:2004标准。

6、该法规草案中仅给出电冰箱和空调的检测标准,并未提供标签和能效信息的详细规定,这可能使制造商和进口商无法正确实施。为此,我国要求新方提供标签和能效信息的详细规定。

7、该法规草案中并未规定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要求,我国根据TBT协定6.1款相关规定,建议新方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果予以认可。

8、该通报发布日期为2007年5月16日,拟批准日期为2007年6月,拟生效日期为2007年7月,我国根据“WTO多哈部长会议决议”中“过渡期不少于6个月”的要求,请新方将过渡期定为不少于6个月。

9、对通报条款6所述附录内容,请新方予以确认。

新加坡对我国评议意见的反馈

新加坡在认收中方意见之后,于2007年8月底,发来对我国评议意见的回复。在该回复中,关于中方最为关注的相互认可和过渡期问题(第7条和第8条评议意见),新加坡予以全部采纳,同意接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提供的检测报告,并将法规的实施日期推迟到2008年1月1日,比原通报发布的拟生效日期延长了6个月;在法规合理性方面(第3、4条评议意见),新加坡肯定了中方提出的意见,排除了该法规草案所述标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并承诺在修订法规该部分内容时会考虑采用中方推荐的标准;在透明度方面(第1、2、5、6和9条评议意见),新加坡逐一进行了解释和澄清。由此可见,新加坡已经基本采纳了中方提出的评议意见,参加评议的家电行业代表也表示,经修改后的法规执行起来相对比较简单,难度不大,不会对我国空调、冰箱出口新加坡产生影响。

启示

新加坡此次接受中方的评议意见,并对法规草案做出了实质上的修改,提前消除了国外不合理的技术壁垒,避免了国外新制修订的技术法规可能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负面的影响。这是我国WTO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评议工作取得的又一次重要成果。

随着中国经济地位和国际声誉的提高,我国海尔、容声、科龙、新飞、美菱等品牌的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具备了走向国际市场的强竞争力,并且已经取得了鼓舞人心的出口业绩。特别是加入WTO后,国内品牌在技术、质量、价格、服务、品牌等方面与洋品牌展开了全方位的较量,但是,在占领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中国产品遭受到的美、日、欧盟等国家的技术壁垒日益严重。它们采取的主要方式是“提高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和“技术法规变化”。发达国家的大部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定没有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则,不过,根据WTO相关协议,其他国家有权利适时提出评议意见。遗憾的是我国出口企业主动向他国发布的TBT通报提出评议意见的的意识还不够强,另外还面临诸如信息不灵、不知道对方规定已经改变,缺乏可以达到对方指标要求的解决方案;资金短缺、难以进行技术改造和获得国际认证等困难。新加坡此次接受中方的评议意见证明,作为WTO成员,我们在面临其他国家的TBT通报时,除了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去跨越壁垒外,还得勇于并善于享受相关的权利,这样往往就能事半功倍,有效维护国家、企业利益。而新加坡主管当局认真考虑并采纳我国合理评议意见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各主管部门借鉴。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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