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兴东
摘要:刑讯制度是人类司法制度中最为久远,同时又是公认最不能达到目的但又难以消除的制度之一。中国古代刑讯的产生比较早,国家在法律中也承认。国家对刑讯制度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刑讯制度的放任,相反,国家往往通过多方面的立法对刑讯制度进行规制。中国古代国家主要通过对刑讯制度的刑讯前提条件设定、刑讯对象的限定、刑讯方式的约束、刑讯工具的规范、刑讯数量的确定、刑讯部位的预定、刑讯人员的限定及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等,达到减少和限制刑讯带来的副作用。当然,在实践中相关立法的作用和效果的有效性是值得反思的。
关键词:刑讯;法律规制;中国古代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
刑讯制度是人类司法制度中古老的制度之一。这一制度的产生难以说明,但它的作用和效果却是十分难以得到认可的,因为这一制度是导致人类司法出现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也许它的存在仅是因为人类认为对嫌疑犯的刑讯是报复主义的体现而已。
一、中国古代对刑讯的态度及演变
从中国古代整个刑罚适用中冤假错案的发生来看。刑讯是基本来源,十有七八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都来自刑讯后产生的“诬服”。所以说“刑讯”与“诬服”可以说是同义词。“非法拷打,何罪不招”成为司法中最有名和最臭名昭著的公理。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才导致很多官员,特别是一些贪渎、刚愎自用的官员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大量采用刑讯,以达自己非法和不正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