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钒平 王允武
摘要:摘要:作为少数民族群体享有的政治发展权包括共治权和自治权两个方面。在中国现行宪政体制下,这两方面的权利分别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来实现。从实践效果来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针对少数民族政治发展权而设的保障措施仍有完善的必要。为使少数民族群体享有的政治发展权在中央和地方的决策过程中不被忽视,必须在决策程序上设置一些可供选择的方法。
关键词:民族政制;政治发展权;自治;共治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
一、反思的起点:发展权的视角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已成为指导中国社会全面改革和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治国理念。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彻底否定以物为本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发展的视阈,深化了对发展权的认识。具体地讲,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关照下的发展权具有全面性、协调性、动态性等特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的各个方面及其内部诸环节;不仅重视人类社会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和谐发展,而且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不仅保护当代人的眼前利益,而且保护人类的长远利益,并将人类的未来纳入调控视阈,立足于人类代际之间的持续发展,谋求代内与代际的平衡与协调。这就要求主体在谋求实现发展权的过程中,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既要关注政治、经济、文化、人口、资源、环境等各个方面及其内部诸环节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要关注这些要素的全面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