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和玉 王凯石
摘要:刑法适用解释结论的形成是司法人员与刑法文本互动以及不同解释主体之间互动的结果。从这一根本特征出发,为了促成合理的刑法适用解释结论的形成,在制度层面上,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充分的意见竞争机制、适度的司法民主介入机制以及法律论证和理由公开机制。
关键词:刑法适用解释;合理;司法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
由于刑法规范的抽象性与案件事实具体性之间的差异,司法人员为了获得可以适用于个案的裁判规范,必须要在一定价值观的指导下,在一定限度内对刑法条文进行创造性的解释。司法人员在个案中适用刑法时对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分析和说明就是刑法适用解释。在刑法适用解释过程中,司法人员通过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往返,从而把书本上的“规范文本”转换为体现个案案情的具体的“裁判规范”。司法人员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个人的价值观,是其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创造性成果。就如哲学诠释学主张的那样,“理解就不只是一种复制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同样,刑法适用解释也不是对立法原意的复制,而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司法人员在刑法适用解释中,不是超越自我意识的完全中立的主体,解释总是从司法人员的前见开始,解释不是要克服前见,而是要让合法的、合理的、正确的前见得以显现,而使非法的、不合理的、错误的前见被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