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功能的二重性解析

2008-04-21 03:23:52张建军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1期

张建军

摘要:在传统思维当中,人们从情感逻辑出发,只看到犯罪对社会的严重破坏,至于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则完全被忽视。应当说,这是一种单向、片面的认识。事实上,犯罪的功能具有多重性:犯罪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或威胁的同时,也在宏观上伴生社会代谢、促进社会发展。这就要求人们重现审视和分析传统思维定势,全面理解和认识犯罪功能的多重性,避免绝对主义的犯罪功能观。

关键词:犯罪的侵害性;犯罪的促进功能;犯罪观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

犯罪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它不仅侵犯被害人的权益、破坏社会秩序,而且违反人们基本的生活准则,危及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就本质属性而言,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此,当提及犯罪时,人们难免会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不自觉地将其视为一种绝对的恶和敌对行为,必欲将犯罪赶尽杀绝,其实,这种认识是一种站在国家立场上对犯罪所进行的定位。事实证明:“最常用的思维方式可能最有碍于社会现象的科学研究”。犯罪既然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根据;犯罪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有其独特的促进功能。遗憾的是在刑法学界,对犯罪功能的研究常常被人们所忽视。所以,探讨、论证犯罪的功能多样性,并从中得出有益的启示,不仅对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而且对现代刑事法治精神的塑造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犯罪对社会的破坏作用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