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标准及类型探析

2008-04-21 03:23:52焦艳红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1期

焦艳红

摘要: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标准上,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不同观点。我国司法解释结合了两种学说,具有理论上的先进性,但在操作上不易理解和执行。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标准上把主观说和客观说结合起来,可以根据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然后再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结合状态,将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划分为过失关联型和行为关联型。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过失关联型;行为关联型

中图分类号:DF52文献标识码:A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都规定数加害人的行为一旦构成共同侵权,数加害人将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虽然提出了共同侵权这一概念,但法条并没有为共同侵权行为下一个确切定义,共同侵权这一概念存在过度抽象化的问题,这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统一。而且,因为连带责任意味着对加害人责任的加重,所以共同侵权的合理认定也直接关系到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基于统一司法裁判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弥补共同侵权概念过度抽象化之不足,其方法即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标准和类型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共同侵权行为成立标准的学理分歧

学界对于将教唆、帮助他人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形视为共同侵权并无太大争议,学者们的分歧主一要集中在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标准,即何谓“共同”的理解上,有人认为“共同”是指主观过错的共同,有人认为是指客观行为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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