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斌
摘要:在我国,由于现有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调整的无能为力,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时见义勇为行为调整的无序混乱,导致现有的立法模式不能充分有效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纳入社会优抚法或社会救助法的范畴也是一个无法实现的“乌托邦”;只:有独立统一制定一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才是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和谐音符。
关键词:见义勇为;社会保障法;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
中图分类号:DFOI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可供选择的立法模式
在法学界就我国是否应当制定专门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的争论声中,我国关于《社会救助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社会救助法》的制定,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法的体例面临着重大抉择: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定到底应该是正在制定的《社会救助法》中反映?还是另行制定一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抑或是利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足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
目前,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可供我们选择:第一种观点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现有的各种法律法规已经足以调节见义勇为行为,不必专门立法。在这种观点的指引下,各学者又从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角度论述了见义勇为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法律和道德等法理学问题、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关系等民法学的问题、见义勇为的行政协助性质问题、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关系等刑法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