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同学
摘要:法律实践所针对的“人”具有丰富的社会性,在乡村社会中,法律实践者(机构与成员)不得不在非均衡的资源中,在国家法理与乡土知识间寻找平衡点。司法所既具有法律实践的专业性,同时又因资源与权力问题与其他乡镇机构一样具有自利性。无论是旨在学术的“理解”还是指向行动的“改革”,都不能忽视此类平衡法则对法律实践者生存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实践;乡土知识;资源均衡;生存法则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
一、引论
毋庸置疑,法律的实践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活动。在常人的想象中,这种专业化的性质便象医生治疗病人一般。但是,若稍接触一些法律实践的经验材料,人们又不难发现法律实践所要针对的“人”与医生所要针对的“人”有着根本的区别。当我们面对一个专业分工尚不是很发达的乡村社会时,这种感受尤其强烈。乡镇司法所就是这么一种机构,它作为法律实践的象征植根在农村基层。一方面,在乡镇司法所的运作中,缺少必要的物质资源、符号资源乃常见的现象,种种迹象表明它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很难如正式的规则规定的那般专业化地工作。另一方面,若果真乡镇司法所拥有足够的资源来实施专业化的法律实践,也未必就能很好的解决乡村社会中相关当事人所面对的问题,来自乡村社会种种规则、力量乃至弱者的个体性诉求,都“迫使”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各种交错的知识中,寻找恰当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