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用该谁担责

2008-07-11 10:17
金融博览 2008年6期
关键词:招商银行被盗大厦

高 剑

2008年2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信用卡被盗用引发的纠纷。几经周折,特约商户中兴—沈阳商业大厦(简称商业大厦)在一审输掉官司后,在二审中取得胜诉。法院认定,特约商户不承担法律责任。

信用卡被盗

家住沈阳市于洪区的孙刚,是沈阳某高校成人教育学院的一名领导。2006年12月12日中午,正在饭店吃饭的孙刚收到了招商银行发送的一条消费短信。

短信里,招商银行告诉孙刚,他刚在商业大厦进行了信用卡消费。对此,孙刚疑惑不解,自己的信用卡明明放在家里,又怎么会在商场消费呢,难道家里被盗了?

想到此,孙刚顿时慌了神,连忙赶回家。家中一片狼藉,果然遭遇了盗匪。孙刚和妻子的好几张各类银行卡不见了踪影。

当日下午1时7分,孙刚来到开户的招商银行申请挂失。银行受理挂失后办理了停止支付。但是此后经过查询得知,孙刚这张被盗用的信用卡在挂失前已经被他人分别于当日12时49分46秒消费了15686元、12时49分28秒消费了20000元。

孙刚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了查找犯罪嫌疑人,商业大厦也试图帮助警方调取被盗信用卡消费所使用的POS机录像,却发现录像没有被保留。

此后,招商银行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孙刚15000元。

但是,孙刚并未将剩余的消费金额20686元及时返还给招商银行。为此,招商银行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向孙刚收取滞纳金和利息。对于自己的损失,孙刚认为全是商业大厦的责任,如果当初商业大厦负责些就不会有此结果。为此,孙刚与商业大厦交涉,要求商业大厦为这笔损失负责。

法庭索赔偿

孙刚与商业大厦几经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孙刚一纸诉状将商业大厦告上了法庭。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刚申请并经过招商银行批准使用该行信用卡,作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特约商户,商业大厦应当对招商银行所签发的银行卡的消费进行仔细谨慎的审查,并接受该卡持有人以银行卡进行消费的支付方式。

原告孙刚在信用卡的背面有预留签名,商业大厦在信用卡消费审查时,应当审核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本案中,持卡人的签名与孙刚的签名有明显不符之处,被告商业大厦对此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据此,商业大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孙刚的信用卡系在家中无人时被盗,并非保管不当;孙刚在信用卡被盗后,未能按约将消费款项及时返还给银行,造成银行索取滞纳金以及利息的后果,孙刚对此应当负有责任。

随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业大厦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孙刚20686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定无责

一审宣判后,商业大厦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将这起首例被盗信用卡消费案的焦点归纳为:商业大厦对持卡人消费签名的审查义务是严格审查还是一般形式审查;对于孙刚被冒用的损失,上诉人商业大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2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刚办理的信用卡在使用时不需要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以证明身份,亦不需要输入密码,商业大厦只需核对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即可完成交易。

但对于签购单签名笔迹的审查,收银员不具备笔迹鉴定专家的专业辨别能力、无相关的辅助工具、无相当数量的样本,故对收银员的笔迹审查义务要求不能过高,只能以一般人的标准,而不能以专业标准判断其是否存在过失。

因此,审核信用卡签名与签购单签名是否相符应是一种形式审查,只要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相同,两者之间在书写形态上不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就应认定商场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只有商业大厦的收银员在核对签名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如签名汉字与信用卡上的汉语拼音不一致,或与预留签名的汉字不一致等情况才能认定商业大厦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商业大厦提供的签购单可以看出,签购单上的签名汉字与孙刚的名字一致,商业大厦已经完成了形式审查的义务。笔迹虽然与孙刚的签名存在一定差异,但因不能与被盗信用卡上的预留签名相比对,且每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的签名也存在一定差异,不应以专业人员的标准要求收银员,故商业大厦不存在过错。

原审认定持卡人的签名与孙刚的签名有明显不符之处,缺乏事实依据。商业大厦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驳回孙刚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说,信用卡作为方便、快捷的现代交易手段,存在固有的风险,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对信用卡丢失后造成损失的赔偿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办理无密码信用卡具有更大风险。

在信用卡丢失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模仿信用卡所有人签名进行消费。从这个角度讲,丢失信用卡相当于丢钱。故信用卡所有人负有较大的保管义务,应确保信用卡的安全;同时信用卡所有人负有及时发现信用卡丢失和及时挂失的义务,进而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国外的信用卡被冒用者消费后,持卡人只需要承担较少的限额责任如在美国承担50美元、在英国承担30英镑、在法国承担400欧元,其余款项均由发卡银行承担。

我国目前办理的无密码、仅凭签名即可消费的信用卡,对于信用卡被冒用者进行消费后的损失,发卡银行一般对金卡只在15000元~20000元之间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孙刚的信用卡被冒用产生的损失后果只能由其个人承担。(摘自2008年第8期《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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