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可以“责令”吗?

2008-08-06 08:47:18潘多拉
杂文选刊 2008年7期

潘多拉

笔者一向对引咎辞职问题比较感兴趣,愿意借此提出一个建议:在出台有关具体操作细则时,一定不要作出“责令引咎辞职”、“责成引咎辞职”之类的规定。

引咎辞职制度是否真能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呢?我们常见的情形是,某个官员因某起事故引咎辞职了,但干部级别和相关待遇一仍其旧,而且一年半载之后又高调复出异地为官,“能上不能下”并未有实质性变化。不但如此,有关方面还常常言之凿凿地说“责令某某深刻认识错误,引咎辞职”。如“辽宁省铁岭市委某日在西丰县宣布,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因在‘进京拘传记者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被铁岭市委责令引咎辞职”;“农行近日决定,在邯郸分行特大盗库案未查结前,对部分责任人先行采取组织措施,责令河北省分行行长瞿建耀引咎辞职”。言下之意,如果“责令引咎辞职”成功,说明有关方面对该官员进行了深刻的教育,该官员受到教育后主动引咎辞职,双方该做的都做了,算是对公众有一个“像样”的交代了。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样简单。顾名思义,“引咎辞职”之“引咎”,是指官员主动把某起事故或某个事件中的过失归到自己身上,主动表示要为此承担责任。既然“引咎”是主观行为,那么从逻辑上讲,“引咎辞职”就不能是“责令”的产物,因为一旦有了上级的“责令”,辞职就成了迫于某种压力的被动行为,而不再是官员主动“引咎”之后的自然选择。换言之,“责令引咎辞职”要么是一个自相矛盾的病句,要么是一种有悖常理的表演,千万不得当真。……

登录APP查看全文